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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有價 損害必須賠償

  • 發佈時間:2015-12-04 06:09:5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對今後一個時期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規劃和部署。環保部有關負責人及專家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表示,新環保法確立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於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憲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産即國有財産,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後,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環保部相關負責人強調,建立這一制度將彌補此類制度缺失。

  《方案》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索賠權人、解決途徑、相關技術、資金管理等主要內容,並要求試點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意見。其中,確定經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為賠償權利人;創設磋商賠償機制,促使責任人及時開展修復和賠償;試行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兼顧生態環境保護和企業經營發展。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解釋説,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和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均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並不衝突,政府側重於對國有自然資源的損害提起索賠。兩者的關係和銜接還需要在試點過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該負責人表示,《方案》創設了磋商賠償機制,可以及時啟動與責任人的協商,防止損害發生後單一採用訴訟途徑而産生的“費時耗力”問題。賠償權利人在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者賠償後,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及時督促賠償義務人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當磋商未達成一致時,賠償權利人就應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當然,磋商也不是必經程式,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直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該負責人説。

  對此,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認為,磋商有利於平衡各方利益,也是歐美發達國家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普遍採用的一種做法,但落實該方案,尚需進一步細化賠償權利人開展的磋商和訴訟工作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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