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修訂《家畜遺傳材料生産許可辦法》的決定
- 發佈時間:2015-11-19 07:51:31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5年第3號
現公佈《農業部關於修訂〈家畜遺傳材料生産許可辦法〉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韓長賦
2015年10月30日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農業部決定對《家畜遺傳材料生産許可辦法》作如下修訂。
一、將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農業部”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二、將第四條第五項中的“生産牛冷凍精液的合格採精種公牛數量不少於30頭,生産羊冷凍精液的合格採精種公羊數量不少於50隻”修改為“生産牛冷凍精液的合格採精種公牛數量不少於50頭,生産羊冷凍精液的合格採精種公羊數量不少於100隻”。
將第四條第六項中的“産品品質檢驗人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修改為“産品品質檢驗人員應當在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家畜遺傳材料供體畜的原始係譜複印件;優良種畜證書複印件;從國內引進的種畜及遺傳材料提供引種場的《種畜禽生産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從境外引進的種畜及遺傳材料提供農業部審批複印件;生産卵子、胚胎的提供供體畜來源證明。”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對通過書面審查的,組織專家現場評審。”
五、將第七條修改為:“農業部設立家畜遺傳材料生産許可專家庫,負責家畜遺傳材料生産許可的技術支撐工作。”
六、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現場評審實行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5名以上畜牧獸醫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組成,人數為單數,可以從農業部家畜遺傳材料生産許可專家庫中選取。”
七、將第十條修改為:“專家組應當根據家畜種用標準和全國畜牧總站公佈的種公牛育種值,對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的供體畜逐一進行評定。”
八、將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評審意見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請人保存,兩份報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九、在第二十條後新增兩條:“第二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放家畜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産經營許可證》起20個工作日內,將現場評審、品質檢測報告、批准發放家畜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産經營許可證》公告等有關材料報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農業部可以對取得家畜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督檢查和品質抽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通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必要時由農業部依法處理。”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家畜遺傳材料生産許可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