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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農民工建築隊在京討薪八年無果 額外花費200余萬

  • 發佈時間:2015-11-05 10:41:00  來源:中工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河南農民工建築隊在京討薪八年無果 額外花費200余萬

  中工網訊(記者 閔亞平 韓紀欽)來自河南安陽的農民工建築隊隊長賀永敏怎麼也沒有想到,八年來,一場討要工程款的訴訟,竟弄得自己傾家蕩産。不但被拖欠的1000余萬元工程款一分未追回,而且額外又花費200余萬元,建築隊也被迫解散。

  1992年賀永敏帶領老家的農民工建築隊進京創業,先後承接豐臺橋南危改工程,北京市紀檢委辦公樓等10余項工程。其建築隊所在項目曾被授予“北京市長城杯”、“全國文明工地”等榮譽稱號。他個人也于2005年順利拿到了“建築工程師”職稱,並榮獲“北京市委青年突擊隊隊長”稱號。

  然而,正當建築隊事業處於蒸蒸日上的時候,卻因一紙合同從此陷入討薪泥潭。昨日,賀永敏向本網記者講述了他這一路討薪的辛酸歷程。

  一紙未加蓋公章的分包協議書埋下欠薪隱患

  2003年11月1日 ,賀永敏的建築隊從北京東陽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公司)一個叫劉玉慶的項目經理手中分包了該公司承接的“保利欣苑6#樓及地下車庫工程”。

  由於法律意識淡薄,賀永敏在與東陽公司簽訂分包協議書時未要求加蓋東陽公司公章的情況下,便帶領自己的建築隊伍和建築機械設備進入分包項目工地施工,並於2005年5月31日通過竣工驗收合格,由工程承建方東陽公司交付房地産開發商保利地産北京分公司。

  但賀永敏萬萬沒有想到,工程順利交付後,東陽公司卻拒付賀永敏建築隊1000余萬元工程尾款。而當初未加蓋公章的分包協議書成了賀永敏日後討薪的“攔路虎”。

  變賣家産上訴打官司 案件久拖四年後草草結案

  多次討要無果後,賀永敏于2007年7月將東陽公司和保利地産北京分公司起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東陽公司支付長期拖欠的工程款11446085.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

  為了這場官司,賀永敏低價變賣了自己的住宅和建築隊的機械設備,墊付了建築隊部分農民工工資,材料款和訴訟開支。

  然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接案後,開了一次預備庭,便再無音訊。賀永敏委託律師多次到法院催問進度,均被法院以各種理由一拖再拖。

  時隔4年後的2011年6月中旬賀永敏的討薪案終於被法院提上日程,主審法官突然通知原告方律師到庭,並告之,按照上級要求,此案上半年必須結案,因時間倉促,法院無法庭外調查取證,判決無非兩種結局:一是原告撤訴;二是駁回訴訟請求。

  半個月後,賀永敏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賀永敏與東陽公司簽訂的《東陽建築公司(16)處分包協議書》無效;駁回賀永敏的訴訟請求。

  拿到判決書後的賀永敏欲哭無淚。“拖了4年的案子,怎能在兩個星期的時間內就這樣草草了事。”賀永敏更為無奈的是,判決書中一方面依法認定其與東陽公司之間存在施工合同關係,另一方面又稱,賀永敏的建築隊不具備施工資質,東陽公司將工程轉包他人違反了《建築法》,對賀永敏的訴求暫不予處理,並建議相關當事人通過合法途經另行解決。“這樣的判決結果不是自相矛盾嗎?告上法院已實屬無奈,我還能去找誰?”

  案件發回重審又是久拖四年 不服判決堅持上訴

  因為對判決結果不服,賀永敏隨即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4月1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了(2001)高民終字第2798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1145號民事判決,發回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重審。

  案件發回重審後這一拖又是四年,2015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院終於下達了重審判決書,法院此次以賀永敏施工隊不具備施工資質,東陽公司項目經理劉玉慶與賀永敏簽訂的《分包協議書》是個人行為,分包涉案工程違反《建築法》等理由不予支援賀永敏與東陽公司存在施工合同關係,並由賀永敏承擔工程鑒定費28萬元,案件受理費12余萬元。

  這一結果讓苦等八年的賀永敏難以接受。“重審結果不但沒有糾正原第一審判決中自相矛盾的錯誤,反而變本加利,連我們建築隊施工的實際投入和付出都不予支援。”面對二審判決,賀永敏説,他仍然堅信有個為農民工説理的地方。

  據了解,日前,他又一次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如今,賀永敏在歷經長達八年的討薪之路後,已經先後支付高昂的訴訟費,工程鑒定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各項開支2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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