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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完成亞投行立法機構批准程式 為成立亞投行提供法律依據

  • 發佈時間:2015-11-05 08:2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哲 崔文苑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完成亞投行立法機構批准程式

  期待各意向創始成員國抓緊履行國內批准程式確保亞投行年底前正式成立

  經濟日報北京11月4日訊 (記者 李哲 崔文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今日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標誌著《協定》已正式經過國內立法機構批准。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是指導亞投行未來運作的根本大法,為成立亞投行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協定》規定,至少10個已簽署《協定》、且股份佔比不低於50%的國家提交批准書,《協定》即告生效。

  “中方作為籌集亞投行倡議發起方和亞投行最大股東國,較早完成國內立法機構批准程式,有助於發揮示範帶頭作用,推動更多國家及早完成批准程式。”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向《經濟日報》記者介紹説,目前,除緬甸、新加坡和汶萊已提交批准書外,亞投行其他意向創始成員國正在抓緊履行國內批准程式,我們期待著有更多國家儘早批准《協定》,使之早日達到生效條件,從而確保亞投行在2015年底前正式成立並及早投入運作。

  《協定》一經生效,從法律意義上講,亞投行就正式成立了。目前,亞投行多邊臨時秘書處正在首席談判代表會議指導下積極開展工作,為亞投行開業做好準備。“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亞投行組織架構,招聘相關人員,做好機構運營準備;二是制定完善各項業務政策,為銀行開業後開展業務做好準備;三是與意向創始成員國一道做好初期項目儲備庫的準備工作,與世行、亞行探討聯合融資的機會等。”樓繼偉説。

  據悉,《協定》已於今年6月29日由樓繼偉與其他49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意向創始成員代表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10月27日,丹麥授權代表在北京簽署《協定》,成為《協定》第54個簽署方。《協定》是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意向創始成員經過友好協商一致達成的。成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是我國為促進亞洲基礎設施發展和區域互聯互通作出的切實貢獻,是推動建立公開、公正、透明的國際經濟治理體系的新努力,將為深化我國與其他亞洲域內及域外成員國全方位經濟合作提供新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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