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可認定為“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情形有哪些?
答:(1)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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