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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保護遊客權益,沒有前提條件

  • 發佈時間:2015-10-26 16:31: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壯錦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條旅遊者參加“不合理低價遊”將可能面臨處罰的消息引發各方熱議。旅遊主管部門這一急於整治國內旅遊亂象的“狠招”,很可能阻嚇權益受損遊客的順利維權。

  據媒體報道,國家旅遊局發佈提示稱,遊客要堅決抵制“不合理低價遊”。國家旅遊局強調,遊客不得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遊客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獲,不僅不能獲得賠償,還將受到處理。目前國家旅遊局正在加緊研究制定相關的處理辦法。

  何謂“不合理低價遊”?按旅遊局的説法是指,經營者利用遊客貪圖便宜的心理,低價攬客,而後通過欺騙、強制遊客購物等手段非法獲利。那麼“虛假合同”又為何物?旅遊局所指的虛假合同是指經營者為規避行政主管部門執法檢查,先與遊客達成某種默契,而後通過變更行程,減少遊覽時間,增加購物時間。

  可見,這兩個擾亂旅遊市場,損害遊客利益的行為主體都是經營者。整治規範“不合理低價遊”、“虛假合同”的責任主體——經營者,是旅遊部門的應有之義。但是,為什麼“被利用、被損害”的遊客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處理呢?

  也許,旅遊局認為遊客錯在:沒有堅決抵制。那麼,旅遊局的潛臺詞是否就是:誰讓你想貪圖便宜,受了損失活該呢?但當我們打開旅遊法時,卻發現裏面明確規定了遊客的權利。旅遊法第十二條表明:旅遊者在人身、財産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旅遊者人身、財産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即使遊客參加了低價遊,當他在旅遊過程中受到侵害,依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管他是否有“貪圖便宜”的主觀故意。如果旅遊部門出臺讓遊客擔責的處理辦法,將阻嚇權益受損遊客的順利維權。旅遊法保護遊客權益,沒有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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