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辦法將報國務院批准
- 發佈時間:2015-10-23 21:5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0月23日電 2015年10月23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鄧舸通報了證監會擬對12宗操縱證券市場案件作出行政處罰的情況,發佈了2014年度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並回答了關於地方原油交易平臺、“證監法網”、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等問題。
以下為證監會10月23日新聞發佈會內容:
1、問:有媒體報道,近期部分地方原油交易平臺異常活躍,這些平臺違規開展原油合約杠桿交易,致使投資者虧損嚴重。請問證監會對此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我們關注到了媒體的有關報道。對於部分地方原油交易平臺存在的問題,我會高度重視,在以往工作基礎上,近期又採取了以下三項措施:一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及時將投資者的投訴舉報函轉相關省市政府,要求高度重視,認真核查,妥善處理;二是針對投訴舉報較為集中的地方原油交易平臺,約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會商,要求採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規範,並加快建立交易場所規範管理的長效機制;三是向各地政府通報與相關省市政府工作部門會商情況,要求各地政府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交易場所監管,引導交易場所健康發展。
下一步,我會將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 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的規定,會同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持續督導各省級政府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商品類交易場所真正回歸到現貨市場,並支援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打擊涉嫌犯罪的“黑平臺”。
在此,我們再次提醒廣大投資者,根據媒體報道和群眾舉報,目前仍有地方原油交易平臺等商品類交易場所存在違規開展標準化合約集中交易的問題,其交易活動蘊含著很大的風險。投資者在參與地方交易場所交易活動前,要仔細了解其交易規則、交易方式,發現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開展標準化合約交易的,請不要參與,以免造成財産損失,並請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舉報,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打擊交易場所違法違規活動工作。
2、問:7月3日證監會公佈“證監法網”行動第五批案件之後,就沒有集中公佈過此後法網行動的相關資訊,請問包括後續4家券商被罰的案件是否都是法網行動的成果?能否介紹一下法網行動最新的情況?
答:為聚焦監管轉型、及時回應各方關切,我會于4月24日啟動“證監法網”行動,180天內已集中打擊七批共106起重大案件,其中過半已陸續進入行政處罰與發佈環節,22起集中移送公安機關,對93名涉案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除已發佈的前五批案件外,我會于8月6日部署第六批16起場外配資違法違規案件,涉及3家網路公司、8家配資公司及5家證券期貨公司。針對股市異常波動期間的重要交易日、關鍵時點、重點賬戶,濫用資金、技術、資訊等優勢,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操縱市場的行為,又部署第七批共計30起操縱市場案件。上述案件處理結果已自9月11日起陸續發佈,今日發佈的12起操縱市場案件也是其中的部分。下一步,我會將採取專項執法與常規案件相結合的執法方式,對各類違法違規保持高壓態勢,切實維護市場秩序與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
3、問:距7月27日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結束快3個月了,請問該辦法什麼時候正式發佈?
答:為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規範發展,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支援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推動創新創業,防範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及國務院其他有關規定,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會起草了《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草案)》,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基本定位、功能作用、監管體制、監管底線、市場規則和支援措施等作出了規定。2015年5月中下旬,我會就草案徵求了各省級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6月25日至7月27日,又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從反饋意見看,各方認為目前出臺監管辦法十分必要,並贊同草案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一些單位和個人也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我們進行了匯總整理和認真研究,對其中合理可行的均已予以採納。目前我會正在抓緊會商有關部委對草案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下一步擬報國務院批准後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