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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上半年發行總體情況及建議

  • 發佈時間:2015-09-29 10:00:06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發行總體情況按計劃完成

  根據中債資信統計,截至2015年8月31日,除西藏和深圳尚未開始發行地方債外,全國共有30個省級政府和4個計劃單列市政府發債,發行規模共計19042.75億元,其中:一般債券15712.51億元(佔比82.51%),專項債券3330.25億元(佔比17.49%);置換債券15303.48億元(佔比80.36%),新增債券3739.27億元(佔比19.64%)。從發行方式上,公開發行債券14408.52億元(佔比75.66%),定向發行債券4634.24億元(佔比24.34%)。截至2015年8月31日,已完成發行的地方債券佔全年總發行額度的50.25%,其中,新增債券佔全年發行額度的62.32%,置換債券佔全年發行額度的47.99%。預計未來4個月還將有1.89萬億元的地方債券完成發行工作。

  2015年發行置換債券募集資金用途主要用於置換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2015年到期的債務,通過發行置換債券,可有效降低融資成本(原有融資平臺舉債成本在7%以上,目前地方政府債券融資成本僅為3%—4%),緩解地方政府償債壓力。從置換債券的發行規模來看,浙江、貴州、遼寧、湖北、四川等省市置換債券規模較大。

  2015年新增債券6000億元,其中5000億元為一般債券,1000億元為專項債券。一般債券主要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普通公路、鐵路、水利、城市地下管網、智慧城市、農村基礎設施等無收益和收益較少的公益性項目;專項債券主要用於土地儲備、保障性住房、高速公路、軌道交通、水務工程、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項目。從新增債券的發行規模來看,大部分省市位於西部地區(青海、新疆、甘肅、陜西)和東北部地區(黑龍江、吉林)。上述省市區基礎設施新增融資需求旺盛,發行新增地方債券有利於推動區域基礎設施建設、棚戶區改造等建設,穩定區域經濟增長和改善民生。

  截至2015年8月31日,31個省級單位以及5個計劃單列市均已明確了評級機構,共6家評級機構獲得地方政府債券評級資格。各家評級機構主要以宏觀環境、區域經濟發展情況、地方政府財政實力、地方政府債務情況以及地方政府治理五大核心要素為評級指標,二級評級要素還考慮了地區金融生態環境、領導素質、財政收支、市場環境等。

  有關地方債發行管理的四個建議

  增加15年期、20年期的地方債券品種。目前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平均期限與一般項目回收期相比仍較短,但由於地方政府債券募集資金主要用於與民生相關的公益性或有一定收益的基礎設施建設,償債資金回收期限一般較長,建議增加15年期、20年期的地方債券品種,將平均期限拉長至7—10年左右,會較好地與實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回收期相匹配,減輕地方政府債務過於集中在短期帶來的債務週轉壓力,解決地方政府資産與負債錯配的問題,緩解地方政府財政壓力。

  建立地方債利率市場化機制。一是完善地方債券定價和估值體系。利用相關專業機構,參考相對成熟的公司類債券,參考無風險利率、信用風險溢價、流動性溢價等因素搭建地方債定價和估值體系。二是提高地方債券二級市場流動性,完善做市商制度。借鑒銀行間債券市場現有交易模式,引導更多的做市商參與地方債券的投資和交易。繼續擴大地方債券投資者範圍,尤其是地方債券面對所在地區居民個人發行,增強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建立規範的資訊披露制度。我國地方政府會計報表處於試運作階段,地方政府財政預決算報告、審計報告披露的及時性、透明度各地相差較大,用於評估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的資訊十分有限,沒有這些資訊便難以對地方政府形成有效的市場監督,也難以進行客觀公正的評級以及作為投資的分析依據。這就要求地方政府切實履行新預演算法的要求,在人大批准後20日內公佈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內的全口徑預決算報告和報表,並對本級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説明。另外,完善地方政府發債資訊披露制度,披露歷年的統計公報、財政審計報告、地方政府債務報表、國有資産數據、土地資源資訊等,並做到及時、連貫和完整。同時,加快推進地方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試點工作,完成政府的資産負債表,未來發債政府披露以資産負債表為基礎的綜合財務報告。

  加強監管仍是硬道理。由於地方政府對於發行債券相關規則不熟悉,部分官員市場化意識薄弱,部分地區存在政府對承銷商、仲介機構等的行政干預行為。監管體系的完善有助於加快地方債規範化進程。首先,從發行人監督方面,中央政府負責全國地方政府發債限額管理、會計和審計等標準制定和監督,地方人大負責對地方政府發債行為的規範性進行約束管理,加大處罰力度。其次,從市場主體監督方面,發揮市場化自律組織對仲介機構、承銷商和投資者的監督作用。再次,從輿論監督方面,進一步發揮媒體等外部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全方位加強地方債發行、交易等環節監督。最後,健全地方政府債券相關仲介機構的管理制度也非常重要。完善對發行環節中的承銷商、評級機構等的招標、遴選、處罰制度,可減少發債過程中出現的過度價格競爭和信用級別競爭等不合理現象。

  (作者單位: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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