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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殺十堰法官:不服的代價

  • 發佈時間:2015-09-23 10:30:50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雪 任重遠

  胡慶剛接連幾次敗訴,原因是他提供的材料都是複印件,法院不予採納。

  二審再次敗訴,43歲的胡慶剛將怒火發向了法院。2015年9月9日上午10時左右,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6樓605室,在拿到判決書後,胡慶剛用一把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捅向了案件的女審判員劉坦。坐在一旁的法官鄭飛起身想要奪刀,卻被胡慶剛連捅了7刀。隔壁辦公室的3名法官聽到聲響後跑來查看,跑在前面的劉佔省也被刺。

  目前,胡慶剛已被警方以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被刺的四名法官所幸性命無礙。

  9月11日,面對央視鏡頭,胡慶剛仍憤怒不已:“你説我敗訴,你要説出個原因來”。

  接連敗訴

  慘案的導火索是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胡慶剛起訴十堰方鼎汽車車身有限公司(下稱“十堰方鼎”),要求賠償工資、加班費、拖欠工資賠償金等共計65000余元及社會保險。

  2015年3月23日,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一審裁決胡慶剛敗訴。胡慶剛上訴至十堰市人民中級法院,還是敗訴。此前,胡慶剛也曾向十堰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4年8月,胡慶剛敗訴,理由同樣是證據不足。

  仲裁委調查後認為,胡慶剛提交的證據顯示他曾在武漢方鼎汽車部件製造有限公司(下稱“武漢方鼎”)、東風模衝等公司做過電焊工、烤漆工等,不能證明他也在十堰方鼎工作過。十堰方鼎是獨立的法人,僅憑上述事實,不能認定他和十堰方鼎存在勞動關係。胡慶剛的弟弟胡林告訴記者,胡慶剛于2013年8月進入十堰方鼎,一兩個月後被調去了武漢方鼎,2014年2月辭職。

  兩家企業是一個老闆,胡慶剛認為屬於調動,因此只起訴了十堰方鼎。十堰方鼎的前員工李從學確認胡慶剛曾在這裡工作過,併為他寫了書面證詞。他告訴記者,胡慶剛沒簽勞動合同並不稀罕。自己在十堰方鼎工作過七八年,待了幾年後才簽的合同。此前,廠裏也是一直拖欠工資,只發放基本生活費用。

  胡慶剛的朋友張華介紹,胡慶剛沒簽合同的原因,除了年齡較大且工齡較短外,他在廠裏的人緣並不好。胡慶剛調到武漢去,是被擠對走的。而在武漢方鼎,他又與車間主任起了衝突,最後是被開除的。而在勞動仲裁之前,胡慶剛曾有過維權行動。2014年3月,他向十堰市勞動監察支隊投訴十堰方鼎拖欠工資,十堰方鼎向該部門出示了已為胡慶剛結清工資的單據複印件。

  胡慶剛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包括一張員工請假單、一份考勤證明、易新華簽字的書面材料,還有一份銀行賬戶明細。但是前述材料都是複印件,十堰方鼎對其真實性表示異議,法院也沒有採納。因為對方是用現金存入的,銀行賬戶明細不能證明記載的款項是十堰方鼎支付的,也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最終法院判胡慶剛敗訴。

  “邊緣人群”

  9月9日9時33分,胡慶剛給劉坦打電話後來到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通道大廳。劉坦下來,將他帶到6樓辦公室答疑,並沒有發現他已隨身攜帶刀具。據張華回憶,大約在一個月前,胡慶剛就開始經常將“急了,恨不得拿把刀子捅了他們”這樣的話挂在嘴邊,把怨恨歸於工廠老闆勾結法院的猜測。

  “他説他們老闆有錢,肯定是買通了法院的人。”張華説,胡慶剛曾多次對他説,“我證據啥都有了,為什麼不行?只有一個可能性,就是工廠給他們送錢了,肯定是貪官。”

  在胡慶剛周圍的鄰居、朋友們眼中,胡慶剛確實算不上個“老實人”。胡家4兄弟于上世紀90年代跟隨父母從四川遷至湖北十堰,住在鐵路職工家屬院中。因為貧困,兄弟們都沒讀完小學,胡慶剛只念到小學三年級就輟學了。

  張華介紹,進入十堰方鼎是胡慶剛的第一份固定工作。在這之前,他主要在鐵路上倒煤、做“黃牛”、跑火車、當架子工。“那時候他在鐵路上賣涼粉,火車上很多人都認識他”。

  在弟弟胡林看來,胡慶剛這次的行為是“形勢所迫”。

  但對法官們來説,像這樣的“邊緣人群”也是他們經常接觸的對象。十堰的慘案,讓他們不免回想起之前的很多“威脅”,想起來往往心有餘悸。“在我們法院,雖然沒有發生過這樣的惡性案件,但法官被跟蹤、口頭威脅,家裏被按門鈴,多次收到信件威脅,還有向領導不實舉報的,都有過”。

  “2008年左右,法院裏曾經出臺過一份保護法官權益的文件。但是涉及和公安機關的協調,有效手段並不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劉成説。

  因為上述威脅大多沒有進入實質侵害階段,甚至達不到治安處罰的標準,公安機關最多找當事人談話,警告一下,起不到太多實際作用。“法院的法警是有限的,總不能天天跟著你,公安的資源也有限,其實防不勝防。遇到這種情況,法官們的精神壓力很大,特別是女法官”。

  一筆糊塗賬

  看到胡慶剛案的一審判決和上訴狀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亞新認為,就這些材料來説,法院、當事人、律師、勞動監察支隊和勞動仲裁委員會都有一定的責任。胡慶剛幾乎沒有提供具體的依據,解釋他所要求的那些錢的數額是怎麼計算出來的,甚至沒有提供入職和離職的具體時間。至於複印件的證據效力問題,也不能一概而論。

  “特別是在案件二審的時候,新的《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經生效了,法院完全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文書提出命令,要求他們提供原件。”王亞新説。

  他進一步解釋,對複印件的真實性存疑很正常,確實有些複印件是拼湊的。但是,當勞動者已經承擔了證據提出責任時,用人單位必須作出回應。

  在王亞新看來,由於勞動者的舉證能力往往比較弱,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很多勞動者都難以勝訴。一些其他因素摻雜進來後,很多律師也不像為合同糾紛等一般民事案件作辯護那樣盡責。

  “這個案子瑕疵很多,但也説不上有什麼嚴重的硬傷。他們平時就是這麼幹的。很多案子都不清楚,不出事還好,其實隱患很大。我們的法律實務不能只停留在這個水準上。”王亞新説。

  劉成介紹,《民訴法》修改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證據規則出臺了很詳細的文件,複印件的效力、具體責任等問題都有所涉及。“但有些法官對於證據規則的理解可能還比較粗疏,停留在十幾年前。新的法律和規則學習得不到位,就有可能出現問題。但這種能力或者懈怠導致的錯案,和故意徇私枉法是完全不一樣的,必須有所區分”。

  在醫院的病床上,劉坦身上還插著管子。是夜,幸而揀回一條命的她總被噩夢困擾。她已經更換掉自己的手機號碼。她説,因為最後一通電話是“壞人”打來的。(據《南方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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