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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制售假藥者有販毒利潤無販毒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9-23 07:15: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廖海金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從廣東省食藥監局獲悉,近年來查處的大型假藥窩點基本上都生産假偉哥。執法部門曾在廣州市花都區搗毀一個特大窩點,繳獲偉哥原料枸櫞酸西地那非超過兩噸,可以生産50mg規格的偉哥4000萬粒。自2011年至今,廣東省共查處制售假藥案件2263宗,涉案假藥貨值超過10億元,搗毀制假售假窩點1355處,抓獲犯罪嫌疑人2600多名。(《法制日報》9月21日)

  一系列假藥大案得以破獲固然值得慶倖,但我們不得不反思近年來藥品安全事件屢屢出現的原因。從犯罪特點上看,制售假藥、劣藥犯罪行為的産業鏈特徵明顯。有的已形成了産、供、銷“一條龍”的犯罪網路,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組織嚴密的犯罪團夥。案值動輒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涉案的品種、種類也在發生變化,逐漸從普通的感冒藥、降壓藥造假,發展到抗腫瘤類、心血管類、血液製品、疫苗等救命藥造假。

  制售假藥者之所以如此猖獗,固然與他們隱蔽性加強、反偵查能力增強,作案手段日趨高科技化、集團化有關。但筆者以為,一個關鍵的原因還在於,對制售假藥違法的犯罪行為懲治力度不夠,致使制售假藥犯罪活動成本低,收益高,難以實現打擊違法分子囂張氣焰、懲罰犯罪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3條規定,“生産、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去年11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生産、銷售假藥罪不設置入罪門檻。但這樣的法律條款和司法解釋仍然難以彰顯國家懲罰制售假藥犯罪行為的決心。前些年,因制售21萬支偽劣狂犬疫苗而轟動一時的江蘇延申公司總經理陳某,也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而相比之下,刑法對同樣是危害生命的涉毒犯罪懲罰就嚴厲得多。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難怪有專家指出:量刑過低,使得制售假藥“有販毒利潤、無販毒風險”。

  當前,我國藥品安全仍處於風險高發期和矛盾凸顯期,再加上制售假藥手段越來越高明、越來越隱蔽,必須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不僅需要監管部門始終保持藥品打假治劣的高壓態勢,而且還需要立法部門重典治亂,加大對制售假藥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

  此外,從世界各國打擊假藥的情況看,只要藥品生産經營存在,制售假藥就不可避免,這是各國共同面對的問題。我們還需要不斷加強與其他各國的合作,相互借鑒有益經驗,攜手根治“頑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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