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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金率考核辦法17年首次變更

  • 發佈時間:2015-09-16 09:30:45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9月11日,央行發佈關於實施平均法考核存款準備金的消息,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存款準備金考核制度由現行的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

  央行有關負責人就實施平均法考核存款準備金答記者問時指出,實施平均法的目的主要是提高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而不是增強透支能力。改革後的考核制度有助於金融機構平衡好資金運用效率和流動性安全的關係,督促其不斷提高流動性管理的主動性和科學性,也有利於平滑貨幣市場波動。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對人民網財經表示,平均法考核的意義在於能使利率真實地反映實體經濟和市場上資金的供求,為利率市場化提供更好的環境。比率可低於法定準備金率1%以內

  平均法考核指的是維持期內,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日終餘額算術平均值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不得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同時,存款準備金考核設每日下限,即維持期內每日營業終了時,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日終餘額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可以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但幅度應在1個(含)百分點以內。

  據了解,1998年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至今,我國對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實行時點法考核,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需每日達到法定要求。即維持期內每日營業終了時,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準備金餘額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不得低於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央行表示,目前,主要經濟體央行均採用平均法考核存款準備金。平均法考核方式給予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上更多的便利性,但也對中央銀行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逐步具備了存款準備金實施平均法考核的基礎。

  將存款準備金考核標準由每日達標改為平均達標,既可以為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提供緩衝機制,增強靈活性,也有利於改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為貨幣政策操作框架轉型創造條件。

  曾剛認為,平均法考核為銀行業的流動性提供了更大靈活度,加強了銀行業的信貸能力。“過去銀行業都會在同樣的時間衝時點,匯攏資金,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場的資金短缺和市場流動性的波動。”他説。

  “變相降準1%”説法不夠準確

  針對認為平均法考核相當於變相降準1%的説法,曾剛認為,理論上不會對銀行流動性産生那麼大的影響。“對一些流動性強的銀行可能會有一定影響,對流動性管理能力一般的銀行基本不會産生太大影響。”

  “平均法考核要求行存款準備金日終餘額與準備金考核基數之比允許透支1%。允許某些天透支1%,並不代表每天都可以透支1%,因為某些天透支了,另外幾天的存準就必須高於法定要求,才能保證日平均達標。”曾剛表示。

  曾剛説,考核方法的改變能更好地使利率真實地反映市場資金的供求,是央行從監管層面對利率市場化提供更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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