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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

  • 發佈時間:2015-09-12 06:00:0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在日前召開的中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關立法與實踐高端論壇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策法制司司長王自強表示,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在權利的行使和保護兩章中,分別對集體管理作出明確規定,由現行法的1條內容擴展至8條內容,進一步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

  據介紹,送審稿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根據著作權人和相關權人的授權或者法律規定,以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權利人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權利時,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相關權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訴訟、仲裁和調解活動。

  “現行法律主要規定了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做什麼及其非營利性,送審稿的改變首先是對集體管理組織進行了定義。”王自強指出,這個定義表述的結果是擴大集體管理組織管理權利的來源渠道,增加“法律規定”的權利來源。

  送審稿還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管理的許可權提供使用費標準,該標準在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佈實施,由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人裁定。

  送審稿新增延伸集體管理制度的設計,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並能在全國範圍內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點歌系統向公眾傳播已經發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于中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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