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條件放鬆
- 發佈時間:2015-08-28 01:32:27 來源:鄭州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 韓潔)記者27日從商務部網站獲悉,經國務院同意,住建部、商務部、發改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外匯局等六部門聯合發文,對外商投資房地産企業和境外機構、個人購房的部分政策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主要針對六部門2006年發佈的《關於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其中一大看點是放鬆了對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購房的部分限制。
六部門明確,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對於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境外個人購房應當符合當地政策規定。此前,2006年文件對於境外個人購房曾設有“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限制。
六部門還調整了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産企業有關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明確一律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執行。
記者查閱發現,2006年文件曾要求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産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只有投資總額低於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才按現行規定執行。
此次調整一定程度降低了外資房地産企業註冊資本的門檻。按照現行規定,如果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如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
此次六部門還取消了外商投資房地産企業辦理境內貸款、境外貸款、外匯借款結匯必須全部繳付註冊資本金的要求。
六部門表示,此次調整旨在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各有關部門將進一步簡化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和改進外商投資房地産管理。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外商投資房地産企業可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相關外匯登記。
此外,除上述政策調整以外,《關於規範房地産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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