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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種 簡政放權——我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與市場監管綜述

  • 發佈時間:2015-08-27 09:32:00  來源:中國農業資訊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品種是種子市場的核心競爭力,卻也是最易疏于監管而侵權叢生的領域。為實現科學、合理、健全的依法治“種”,今年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草案)》,特別加大了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力度,引入了“實質性派生品種”的概念,以保護原始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簡化管理環節,強化事前、事中和事後全程監管,並加大法律處罰力度,以打擊種子市場廣泛存在的不正當競爭亂象。

  新品種保護納入種子法,賦予品種權人商業生産獨佔權

  1999年我國成為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第39位成員,並實施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以來,大大激勵了農作物育種創新。一個植物品種滿足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以及新穎性、具有適當命名等要求,就可以獲得授權,品種權人對該品種擁有獨佔權利。

  自1999年我國開始植物新品種授權以來,有1.2萬個品種提出申請,截至2014年共授權4488個,申請量年均增長40%,但其中修飾性、模倣性品種較多,同質化問題突出。一些企業在前人培育出的優質品種基礎上進行個別性狀的簡單修飾模倣後,就堂而皇之地申請保護並銷售推廣,這對原始創新是致命性打擊。

  為回應種業關切,適應現階段種業發展形勢需要,此次修改種子法將現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的基本制度修改後,合併到新修改的種子法中,單列新品種保護一章(第四章)。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保護範圍及例外、強制許可等作了原則性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其他具體制度,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有關部門規章(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

  “智慧財産權制度是現代種業發展的基石。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納入種子法,不僅有利於提高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的力度,還可提高鼓勵創新尤其是原始創新的積極性,使我國種業發展具有可持續的創新能力。”中國農科院智慧財産權中心主任宋敏説。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經多次評估論證並徵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此次草案借鑒吸收了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植物新品種的做法,引入實質性派生品種概念。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實質性派生品種再次派生出的品種。與原始品種相比,實質性派生品種除了因派生行為導致的性狀明顯差異外,其餘性狀與原始品種的基因類型或者基因型組合決定的性狀保持一致。

  草案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並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但對其進行生産、繁殖或者銷售等商業化應用時,需徵得原始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考慮到各類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差異性,草案規定,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的植物種類、判定標準及起始時間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確定(草案第二十八條)。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最大的好處就是保護原始創新,維護原品種人的商業利益。

  雖然是首次引入概念,但有了實質性進展——雖然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並獲得授權,但沒有原品種人的同意,是不可以進行商業化行為的。它賦予了權利人為商業目的的生産銷售授權品種的獨佔權,這對促進種業創新有很大的激勵作用。”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副巡視員吳曉玲説。

  簡化管理環節,生産經營許可“兩證合一”

  按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草案共減少和下放了4類行政許可事項:一是縮小農作物審定範圍,取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各自再確定一至二種主要農作物的規定;二是將種子生産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合併為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三是將核發實行選育生産經營相結合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下放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四是設立品種審定綠色通道,簡化部分種子企業品種審定程式(草案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九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草案將種子生産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合併為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規定由生産經營者所在地核發。一方面只需辦理一個證,從行政手續上減輕了種子企業的負擔,另一方面強化了企業的主體責任,從品種生産到經營環節,持證者都要負責。從品種到生産到銷售一證管到底,加強了對源頭的管理。”吳曉玲表示。

  但是,在異地制種普遍存在的情況下,對於“兩證合一”也有不同聲音。“此次其目的是為了簡化行政許可程式,初衷是好的。但這樣會造成一個問題,比如重慶市的玉米雜交種子是在海南省制種的,那麼許可證究竟由誰核發呢?按照農業部規定,異地制種是在制種地申領許可證,那就可能導致種子的生産部分要到海南省去申領許可證,但是經營部分又要到重慶來領證,兩地發的都叫生産經營許可證,一個種子有兩本生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如何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光國説。

  “如果可以做到資訊共用、公開透明,註冊公司的資訊、成本來源等聯網都可以查到,那麼‘兩證合一’就暢通無阻了。現在來講,異地發證會給整合帶來麻煩。”中國種子協會副會長鄧光聯認為。

  針對異地制種可能帶來的問題,草案規定,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種業資訊發佈平臺、監管平臺和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新品種保護、生産經營許可、市場監管等種業資訊發佈制度(草案第五十七條)。

  明確執法主體,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全程監管

  2000年種子法實施以來,種子市場開放,各路資本進入種業。民營種業公司、股份制公司、科研院所自辦公司、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紛紛自立門戶,裂變式增生建立起基層渠道零售終端,全國一下子出現了8700多家種子公司。

  “企業太多,農戶分散,事後監管工作量太大,如果事前不作為都放到事後監管勢必會造成問題。但很多問題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亂’,事前監管,包括對品種的審定、品種的登記、種子生産經營的許可等,不能沒有門檻,那樣會亂,但也不能卡住企業的路,把創新的可能‘管死’。我們要有條件地、逐步地培養市場環境,法律條款也要和大環境相適應。”鄧光聯説。

  事中、事後監管就是在制種環節、種子加工包裝環節、種子銷售環節等,加大監管,保護品種權,保護種子的品質。“草案的第二十七條指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産、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草案將生産、繁殖、銷售等都加了進來,就擴大了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吳曉玲説。

  此外,在品質監督管理一章中專門列出了農林部門可以採取的五項措施,包括:(一)進入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産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本法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種子,以及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産經營活動的場所。

  “這些以前都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但這次在修訂草案中明確規定了。草案賦予了各級種子執法部門更多的監管權力,尤其對於造假販假等不法行為處罰的力度也加大了,違法成本的增加,將有效地約束侵權行為。”吳曉玲説。

  而在種子執法方面,目前林業部門由種苗管理機構執法,農業部門有的地方由種子管理機構執法,有的地方由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也有的地方由種子管理機構和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聯合執法,或者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由於主體不明確,執法過程中會有很多不便於操作的地方。”鄧光聯説,各地普遍認為,應通過立法規範和明確執法主體。為此,草案規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種子管理機構,有權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草案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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