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

  • 發佈時間:2015-07-31 06:44:1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7月30日訊 記者鄭彬報道:國家旅遊局、人社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今天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旅行社應建立和完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合理確定基本工資、帶團補貼、獎金等,按照旅遊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按月足額嚮導遊支付勞動報酬。

  國家旅遊局監管司副司長唐兵表示,這是3部門首次專門針對導遊勞動權益保障出臺的指導意見,將對導遊勞動權益保障和旅遊市場秩序整治起到實質性的推動作用。“之所以出臺此《指導意見》,主要是因為近些年頻頻發生的導遊強迫購物、侮辱遊客的事件,社會各界呼聲比較高。同時,旅遊業也存在導遊無底薪、無保障等問題。”唐兵説。

  切實保障導遊的合法勞動權益,是旅行社應盡的法定義務,旅行社的健康有序發展也將為導遊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發展前景。《指導意見》強調,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的主要工作有理順旅行社與導遊的關係、依法保障導遊合法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權益、加強導遊執業的勞動保護和職業培訓、開展導遊勞動報酬集體協商和指導性標準制定工作。

  人社部勞動關係司勞動合同管理處處長王永生表示,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在1個月以上。旅行社應建立和完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合理確定基本工資、帶團補貼、獎金等,按照旅遊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按月足額嚮導遊支付勞動報酬。

  同時,旅行社要儘快建立健全針對導遊的職業技能、專業素質、遊客評價、從業貢獻為主要測評內容的導遊績效獎勵制度,探索建立基於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旅行社應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規定為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導遊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要依法開展以協商確定導遊勞動報酬為重點的集體協商試點工作。試點城市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協商對話機制,確定協商主體,按程式選派代表進行集體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後生效。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