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否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 發佈時間:2015-07-27 05:33:53 來源:寧波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問題]
兩年前,北侖區的孫先生經人介紹,與妻子相識結婚。當時,孫先生的父母為兒子結婚拿出了多年積蓄,其中給女方家彩禮10萬元。但兩人結婚後感情冷淡,今年春節過後,孫先生的妻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今年5月,法院審理此案,孫先生同意離婚,但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孫先生問,他的這個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他還表示,如果對方不肯歸還,他將堅決拒絕離婚。
[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並未存在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因此離婚時,孫先生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理由不充分,除非對方自願返還彩禮。
此外,孫先生是否可以以對方不歸還彩禮為由拒絕離婚?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只要離婚當事人符合上述5種情況之一,即使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是可以判決離婚的。(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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