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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還能撤銷嗎

  • 發佈時間:2015-07-17 03:34:3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輯同志:

  我兒子今年剛滿10周歲,“六一”兒童節的時候,他所在學校舉辦向貧困山區兒童獻愛心捐助活動。我兒子在未徵求家裏大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家裏一台價值5000多元的筆記型電腦拿到學校捐了出去。我們是個普通家庭,這筆財産不是個小數,我得知此事後,立刻找到學校辦公室主任李某,要求拿回被捐的筆記型電腦。李某卻説此次活動是公益性捐贈,該捐贈行為已經完成,不可以撤銷。請問我家的電腦真的拿不回來了嗎?葉梅

  葉梅讀者:

  你兒子出於好心將家裏的筆記型電腦捐贈給貧困山區兒童,其愛心是值得肯定的,但從法律角度來説,他的這種捐贈行為如果得不到你的追認,那麼將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完全可以拿回你兒子捐出去的電腦。

  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就是説,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只能從事與自己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超出該範圍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麼如何判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從事的民事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

  根據上述解釋規定,你兒子才剛滿10周歲,在法律上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次,他捐贈筆記型電腦的行為與其生活並不具有關聯性;再次,對於一個只有10歲的孩子來説,5000多元的筆記型電腦應屬大額財産,明顯超出了他的智力理解範圍。綜上三個方面可以看出你兒子捐贈筆記型電腦的行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因此你兒子捐贈筆記型電腦的行為必須經過你追認,才會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186條的確規定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以撤銷,但這是建立在贈與行為有效的前提下,你兒子的捐贈行為本身就沒有法律效力,當然就不存在撤銷問題。

  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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