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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 可獲失物價值10%的獎勵

  • 發佈時間:2015-07-13 10:58:00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許多人的眼中,迪拜就是一個遍地“土豪”之地。最近,土豪的迪拜推出一項新的法律規定:撿到非失主故意遺失的金錢或實物,需在48小時內上交警局,否則視為犯罪。而拾金不昧者可按情況獲得失物價值10%的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迪拉姆(約人民幣8.5萬)。

  法律同時規定,若失物一年內無人認領,拾金不昧者可得所拾全部。

  迪拜的新法案引發中國社交媒體的熱議。有網友説,對撿拾物的行為,不能只從道德層面去處理,而應當依法處置,給予獎勵既鼓勵了撿拾者,也使雙方依法處置而不發生嫌隙,更有利於社會穩定。

  據了解,在國外,大多數國家並沒有法律硬性規定要對拾金不昧的人給予報酬,如何答謝拾金不昧者由失主自行決定。例如,在德國,政府設立專門獎勵拾金不昧者的專項公益基金,獎金高達200歐元,還有一枚榮譽獎章。此外,德國民法規定,拾金不昧者有權向失主索取相當於失物價值5%的報酬。

  在日本,拾金不昧的現象蔚然成風。這和日本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不無關聯。日本“遺失物法”明文規定,失主應該向物歸原主者支付相當於失物價值5%至20%數額的酬金。如果到了規定期限(通常為6個月),依然沒有失主前來領取失物,則失物可歸拾者所有。

  在大多數歐美國家,“拾金而昧”都被視為非法行為,很可能面臨處罰。歐美法律規定,撿到別人丟失了的財物後,至少要有嘗試尋找失主的努力,或者報警,如果什麼都不做直接將失物據為己有,則是違法行為。如果失主是在家裏或公司丟失財物,那麼,哪怕拾獲者是在物業外或垃圾桶撿到的,只要他們將之據為己有,就有可能面臨搶劫罪的指控。

  其中,德國法律對“拾金而昧”者的處罰力度極大。按規定,如果撿到100歐元財物不上交而偷偷佔為私有,發現後將罰款500歐元。

  在日本,“拾金而昧”者輕則身敗名裂,重則身陷囹圄。曾經有一位名叫永瀨的日本消防隊員,在歌廳撿到了一個錢包,雖然裏面只有6500日元(當時約合450元人民幣),但是永瀨沒有將錢包上交。事情暴露後,永瀨被警察逮捕,其消防員事業亦由此夭折。

  很多國家都有法律規定,在超過特定時間後(如6個月或一年),失物依然無人前來認領,那麼失物可歸拾獲者所有,或者由相關部門負責銷毀。此外,很多國家規定,失主有責任支付別人在物歸原主的過程中所産生的必要的經濟費用,如運費、保管費等。 綜合央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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