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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佈核準追訴指導案例 不存在放縱犯罪問題

  • 發佈時間:2015-07-10 10:17:15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刑法規定追訴時效,是否會放縱犯罪?昨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4起核準追訴方面指導案例,相關負責人還就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進行解答。

  據了解,本次4個指導性案例中,既有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核準追訴的案例,也有對真誠悔罪、積極消除犯罪影響、獲得被害方諒解的犯罪分子不再追訴的案例。其中馬世龍搶劫案、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案兩個為核準追訴案例,楊菊雲故意殺人案、蔡金星等搶劫案兩個為不核準追訴案例。

  刑法規定的核準追訴制度,即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超過20年追訴期限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犯罪經過一定期限就不再追訴,是否會放縱犯罪?針對社會公眾的擔憂與不解,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作出解答。

  “規定追訴時效,並不是為了放縱犯罪,而是要正確實現刑罰目的。”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強調,除了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也是我國刑罰的重要目的。一般來説,犯罪人實施犯罪後較長時間內沒有再犯罪,説明其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犯罪危險性已經減弱,隨著犯罪影響逐漸消失,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得到恢復,實際上已經達到了適用刑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效果,再對其追訴不僅沒有必要,而且會使已經趨於穩定的社會關係重新變得不穩定,甚至引發激化新的社會矛盾。

  其次,我國刑法在規定時效時,已經充分考慮了犯罪分子利用時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因此對於不同嚴重程度的犯罪分別規定了比較長的追訴期限,同時還規定了時效中斷和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況,絕不是説犯罪分子只要想方設法熬過了追訴期限就可以逃脫法律制裁。

  該負責人強調,特別對於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即使已經過了20年追訴期限,但如果從性質、情節、後果等方面綜合考慮,認為仍有追訴必要的,還可以通過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繼續對其追訴。

  從實際情況看,對於一些情節和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重大犯罪,即使已經過了追訴期限,但如果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産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這些犯罪分子一般也都是核準追訴的,如本批公佈的馬世龍搶劫案、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案等,就是依法核準追訴的典型案例。因此,並不存在公眾所擔心的放縱犯罪問題。

  案例 不予追訴

  楊菊雲故意殺人案

  楊菊雲1989年9月2日晚,與丈夫吳德祿因瑣事發生口角,被毆打。她趁丈夫熟睡,手持家中一截柏樹棒擊打其頭部,後因擔心丈夫繼續毆打自己,便用剝菜尖刀將其殺死。

  案發後楊菊雲攜帶兒子吳某(當時不滿一歲)逃離簡陽,潛逃輾轉多地,後被拐賣嫁與安徽省鳳陽縣農民曹某。

  2013年3月,吳德祿親屬得知楊菊雲聯繫方式、地址後,多次控告,要求追究楊菊雲刑事責任。同年4月22日,楊菊雲被抓獲,後被刑事拘留、逮捕。2013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楊菊雲核準追訴。

  楊菊雲與吳德祿之子吳某得知自己身世後,懇求吳德祿的父母及其他親屬原諒楊菊雲。吳德祿的父母等親屬向公安機關遞交諒解書,稱鋻於楊菊雲將吳某撫養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楊菊雲刑事責任。

  最高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楊菊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依據《刑法》第十二條、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死刑。本案雖然情節、後果嚴重,但屬於因家庭矛盾引發的刑事案件,且多數被害人家屬已經表示原諒楊菊雲。案發地群眾反映案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已經消失。綜合上述情況,本案不屬於必須追訴的情形。

  2013年7月19日,最高檢作出對楊菊雲不予核準追訴決定。10日後,楊菊雲被釋放。

  案例 核準追訴

  馬世龍搶劫案

  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馬世龍、許雲剛、曹立波(後二人另案處理,均已判刑)預謀到吉林省公主嶺市葦子溝街獾子洞村李樹振家搶劫。5月20日零時許,三人蒙面持刀進入被害人李樹振家大院,將屋門玻璃撬開後拉開門鎖進入李樹振的臥室。馬世龍、許雲剛、曹立波分別持刀逼住李樹振及其妻子王某,並強迫李樹振及其妻子拿錢。李樹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立波、許雲剛隨即逃離。馬世龍在逃離時被李樹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樹振身上亂捅,隨後逃脫。

  李樹振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妻子王某和兒子在案發時受到驚嚇而患上精神病,此後以撿破爛為生,生活困難,王某強烈要求追究馬世龍刑事責任。案發地群眾表示,李樹振被搶劫殺害一案在當地造成很大恐慌,影響至今沒有消除。

  馬世龍最終潛逃到黑龍江省七台河市。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嶺市公安局接到黑龍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區桃山街派出所移交案件:當地民警在對轄區內一名叫“李紅”的居民進行盤查時,“李紅”交待其真實姓名為馬世龍,並承認了1989年5月的搶劫案。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對馬世龍核準追訴決定。

  文/本報記者 孫靜

  名詞解釋

  核準追訴制度

  核準追訴制度的根據在於刑法上的追訴時效制度。所謂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訴時效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追訴時效,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期限,原則上只要超過上述期限,對相應犯罪就不再追訴。

  但考慮到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往往都是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大、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重大犯罪,經過20年後可能仍然對社會安全有一定現實影響,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仍然沒有恢復,如果一律不予追訴,可能不利於追訴時效制度目的的實現和社會公眾對刑罰正義的期待。

  因此,對這類犯罪除了規定20年追訴期限之外,還特別規定如果20年後認為仍然必須追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核準追訴或者不核準追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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