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房今年將過千處 禪城金融法庭收案量平均增速45%
- 發佈時間:2015-07-09 07:39:00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禪城金融法庭收案量平均增速45% 投資性斷供案增多
斷供
廣州日報訊 (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邱小華)昨日,禪城區法院通報,該院金融法庭運作至今兩年半,累計審結金融借款糾紛案6614件,涉及標的額約223億元,收案量平均增速約為45%。值得一提的是,斷供房屋、車輛等的投資性斷供明顯增多。數據顯示,今年因不能償還金融借款而被法院司法拍賣的房産將超過1000處,兩年前只有125處。
案例一:
解決出逃欠債老闆3億糾紛
黎某是5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2010年開始,因做木材生意需要大量資金週轉,陸續將公司所有的林木經營權、多處房産所有權做抵押擔保,借債近4億元。然而,投資剛起步,資金很快斷鏈。
經核查,以黎某為被告的金融糾紛至少15個,由於涉案標的巨大、波及面廣、牽涉當事人眾多,金融法庭立即啟動“快立、快查、快審、快結”工作機制,將其中13件案件放在同一個審判組統一協調審理。
為躲避借債公司,黎某飛往外國。獲知消息的銀行工作人員,想方設法將其勸回國。最終,黎某飛回國後直接到禪城法院解決糾紛,當天法院就所有解決涉及某銀行的3.338億元的債務及逾期利息。
現狀:
金融類訴訟案件增長較快
禪城法院表示,類似案件在禪城並不少見,近年來有佛企因資金鏈條斷裂,金融類訴訟案件增長較快。
目前,禪城法院每年受理的金融案件比佛山其他區法院多好幾倍,金融糾紛約定管轄案件佔比從早些年的20%上漲至80%以上。
案例二:
房屋斷供糾紛 跨區法院管轄
鄧女士一處位於南海大瀝鎮的房産因為資金斷鏈無法續供,銀行便將其起訴到法院,要求拍賣其抵押給銀行的房産,償還房貸24萬餘元。由於銀行與鄧女士之前簽署房貸借款合同時,約定糾紛管轄法院為禪城法院,於是銀行在禪城法院將其告上法庭。
“我沒有固定工作,且還有其他債務糾紛在廣州被起訴,如果現在繼續還房貸,到時候廣州那個案件判下來了,還是得拍賣房子,供了也白供。”庭審現場,鄧女士拒絕續供的調解方案。隨後,禪城法院依法判處鄧女士償還銀行貸款24萬餘元,並以抵押房産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支付銀行欠款。
還有更極端的案例。陳某霞等人于2011年至2012年間,向銀行貸款上千萬元購買了21套房産,後來由於生意上資金鏈斷裂,無法償還這些貸款。截至去年11月,他們尚欠銀行借款本金12787902.45元。銀行將陳某霞等人告上法庭,禪城區法院近日判決陳某霞等人償還本金、利息,同時還需支付高達200萬元的律師費。
現狀:
投資性斷供現象明顯增多
一位不願意具名的法官介紹,斷供房屋、斷供車輛的案件明顯增多,且一人斷供多套商品房的現象時有發生。
金融法庭庭長汪佔毛介紹,前兩年因房子斷供而被拍賣的現象不多,到今年,因還不起債務而賣房抵債的現象比較突出,呈現投資性斷供。禪城法院數據顯示,銀行作為債權人申請司法拍賣的房産2013年只有125處,2014年飆升至715處,根據預測,2015年因不能償還金融借款而被法院司法拍賣的房産將超過1000處。
賣房
收到購房解約合同 因刷卡機損壞?
陳小姐:刷卡機損壞致使無法交納尾款 不應解約 開發商: 她逾期付款在先 有權解約
廣州日報訊 (記者劉藝明)陳小姐在廣佛交界的一個樓盤買了房,稱在開發商限定的最後交款日當天,交納最後45萬元的尾款,可刷卡機此時恰好壞了,導致她沒能交納尾款,次日她收到了開發商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她認為,這是開發商故意以此強迫她以新的房價購房;昨日萬科回應稱,陳小姐違約時間已達一個多月,其間已經發出了催款函。
涉事女子稱:
刷卡機故障致無法支付尾款
今年3月初,陳小姐相中南海一樓盤面積約90平方米的小戶型樓房,該樓房總價為97萬餘元。
今年3月31日,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餘下的45萬元尾款需在4月24日之前申請銀行按揭。隨後,她向交通銀行申請了按揭,但到了5月18日前後,交通銀行電話告知陳小姐,因為個人額度不夠,貸款批不下來。5月20日,樓盤萬科方面也發來了《催告函》,要求陳小姐在5月30日前及時支付尾款。
陳小姐説,5月28日當日,她打電話給銷售人員,表示要一次性付清尾款。但對方表示,合同需要從銀行按揭改為一次性付款,新的合同還沒有做好,交錢沒有用。於是,她又等了兩天,還是等不到電話。
到了5月30日下午2時,陳小姐跑到銷售部現場,要求一次性付清餘款。“從2時一直刷卡刷到5時多,刷卡機都沒有信號,刷不了卡。”陳小姐表示,現場她又提出了給現金或者支票,但是對方都拒絕了。
陳小姐稱無奈之下只好回家等消息。次日,她接到了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此外,由於違約,萬科方面還要從她已繳納的款項中扣除10%的違約金。如果要繼續購買,還要按現時的價格,重新簽訂合同。
開發商:
女子逾期付款 有權解約
“由於萬科的原因,導致無法刷卡繳款,這怎麼可以算是我違約?”陳小姐覺得很無辜。
昨日,萬科發來了簡單的書面回復,稱陳小姐於今年3月31日與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客戶應當在簽訂合同後的規定時間辦妥相關的按揭貸款手續,並確保于2015年4月24日前通過銀行按揭方式付清房屋價款,否則視為逾期付款。但到期後該公司未收到任何應付款項。5月20日,公司為了提醒客戶合同違約風險,寄了《及時付款催告函》給客戶,要求客戶在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相關款項。但截至5月30日,仍未收到客戶的剩餘款項。根據合同約定,萬科有權解除合同。
萬科方面表示,並非針對陳小姐一人。至於5月30日當日是否刷卡機出現問題而導致陳小姐無法付款一事,萬科方面並未回應。
律師韓燁表示,陳小姐已支付了大部分的費用,此外延期支付是因為銀行無法辦理按揭,非陳小姐故意為之,事後她也積極籌款並希望儘快履行合同。因此,陳小姐的行為不屬於違約,萬科不能單方面行使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