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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異常波動央企不得減持

  • 發佈時間:2015-07-09 01:34:34  來源:西寧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7月8日電 國務院國資委8日發佈通知,要求各有關中央企業在股市異常波動期間,不得減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

  通知説,近期境內證券市場出現異常波動,國資委高度重視,為維護市場穩定,營造企業改革發展的良好市場環境,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國資委要求各有關中央企業應勇於承擔社會責任,作負責任的股東,在股市異常波動期間,不得減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

  通知説,國資委支援中央企業增持股價偏離其價值的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努力維護上市公司股價穩定。國資委將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深化改革,加快企業重組整合步伐,提高市場化資源配置效率。

  111家中央企業承諾

  股市異常波動時期不減持

  由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111家中央企業8日聯合發佈承諾書,承諾在股市異常波動時期,不減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

  承諾書説,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與國有企業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的發展息息相關,全體中央企業將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作負責任的股東,在股市異常波動時期,不減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同時,加大對股價嚴重偏離其價值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增持力度,努力保持上市公司股價穩定。

  承諾書説,中央企業將繼續採取資産重組、培育注資等方式,著力提高上市公司品質,支援所控股上市公司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力度,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投資者回報水準。

  證監會支援大股東增持公司股份

  中國證監會8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通知稱,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支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穩定股價,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通知即日起施行。

  通知説,在6個月內減持過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資産管理等方式購買本公司股票的,不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禁止情形。通過上述方式購買的本公司股票6個月內不得減持。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據通知,上市公司股票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內累計跌幅超過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諾未來6個月內不減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適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以下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通知表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的限制。

  此外,通知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公司股票出現大幅下跌時通過增持股票等方式穩定股價。

  通知還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應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資訊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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