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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之爭要尊重習慣與法律

  • 發佈時間:2015-07-07 01:31:14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教育時評

  文·符向軍

  2014年12月教育部核準發佈的《南京大學章程》,規定南京大學簡稱“南大”。今年6月底,南昌大學發佈由江西省教育廳核準發佈的章程,將“南大”定為自己的學校簡稱,引起爭議。目前,教育部對高校章程中關於簡稱的具體做法還未有詳細規定,但希望南昌大學、南京大學能規避引發校名爭議的情況出現,協商妥善解決此事。(7月5日《新京報》)

  “南大”之爭引起輿論關注熱議,但不管是“吃飽了撐著”還是“利益之爭”,不妨跳出情緒化宣泄巢穴,從尊重習慣與法律的角度,進行理性評判。

  如專家所言,大學簡稱一般是遵從習慣,具有地域性特徵,要考慮具體的語境,比如在山東、山西當地人眼中,山東大學、山西大學都是“山大”;河南、河北當地,河南大學、河北大學都是“河大”。把南昌大學喚作“南大”,可能也是當地一些老領導、師生的習慣叫法,這可以理解,在學校當地,或人們私底下,如此約定俗成、口耳相傳,外人都不宜干涉。不過當把大學簡稱正式寫入學校章程並對外公佈,並非取個“小名”那麼隨意簡單,而是類同於學校法定名稱,對外具有正式、嚴肅、莊重性質,既要遵循習慣,也要尊重法律。

  但這兒的習慣,並非囿于學校當地的習慣、語境,而要放諸全國性、全社會的視野,從整個社會角度而言,“南大”即指南京大學,恐怕更符合長期以來公眾的心理習慣和知識判斷,更為眾所週知、約定俗成。南昌大學簡稱“南大”並通過高校章程正式公示於世,勢必不符合公眾習慣,並對公眾心理造成衝擊。

  從法律上講,雖然《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都未具體規定高校簡稱的具體做法,有待修訂完善。但作為一項民事法人權利,正式登記、註冊的高校名稱(包括簡稱)具有先佔性、唯一性、合法性,受法律保護。據報道,2001年南京大學就註冊了“南大”商標,南昌大學也註冊了涉及多個領域類別的“昌大”商標。註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具有獨佔權、專享權、排他權,未經允許或轉讓,不得使用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南昌大學正式使用“南大”簡稱,實際是不尊重南京大學的註冊商標,侵犯了智慧財産權。同理,其他高校也不能擅自使用“昌大”商標。

  因而,無論從習慣還是法律角度,南昌大學正式使用“南大”簡稱都並不妥當。事實上,大學要爭的不是校名簡稱,而要比拼高校硬實力,大學的影響、聲望也不是一個簡稱決定的,大學的影響、聲望自在公眾心中。如果志存高遠,大學更要注重高校發展包括校名簡稱的獨創性,打造出屬於自己獨有的品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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