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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 發佈時間:2015-07-01 02:32:3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問:非法集資有哪些主要表現形式?

  答: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具有房産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産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産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6)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11)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12)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13)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14)借助網路借貸平臺、眾籌平臺等新型網際網路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15)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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