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司法拍賣應具備五條件
- 發佈時間:2015-06-10 15:31:46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復議監督室主任范向陽表示,撤銷司法拍賣應具備“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等五個條件。司法拍賣,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式中,按程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産,以清償債權人債權。
最高法日前舉行發佈會,通報《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范向陽介紹,按照異議、復議司法解釋第21條的規定,撤銷司法拍賣應當具備五個條件:
一是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因為我們司法拍賣目的是通過司法拍賣實現執行標的物的價值的最大化,從而既滿足債權人對債權的受償的要求,又能把債務人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的限度,所以司法拍賣需要經過充分競價。而惡意串通實際上是內部人交易,是關聯交易,這就違反了司法拍賣的競價充分的原則。比如有的拍賣,職業競買人之間事先約定好一定的價格,不允許其他人進行競價。還有的情況比如夫妻之間、父子之間以約定的固定價格進行競買。這些情形都違反了司法拍賣競價充分的原則,損害了當事人和其他競買人的利益。
二是買受人不具備法律的競買資格。有的法律基於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的需要,對特定的財産權屬的變動規定了特殊的競買資格。比如商業銀行法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5%以上的股權必須經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實際上就是為了我們國家金融安全設置的一道防火牆。無疑,人民法院的司法拍賣也要遵守法律對競買人競買資格的要求。如果競買人不具備這樣資格,即便拍定標的物,這樣的拍賣也應當撤銷。
三是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的競買條件的。作為司法拍賣,總是希望盡可能多的競買人來參加競買,以便使價格達到最優。所以,除非法律的明確禁止,原則上不允許法院設置無法律依據的競買條件。在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一些拍賣機構未經人民法院允許擅自設置一些違規、不合法的拍賣條件,這是違法的,這樣的拍賣即便拍定,也沒有實現價值最大化,亦應當撤銷。
四是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司法拍賣另外一個原則,就是資訊披露一定要充分。因為只有資訊披露充分,才可能吸引潛在的競買人來參加競買,從而為實現競價充分創造有利的條件。所以,我們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拍賣的公告設定了一定的期限和條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的規定,對於動産和不動産都設置了公告期限。有的司法解釋對拍賣的資訊披露的媒體有規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拍賣國有法人股司相關法解釋中,必須在中國證券時報進行公告。因為拍賣標的物比較特殊,只有在專業的媒體上進行公告才會吸引潛在的買受人。如果不按照規定進行公告,那麼從規範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的角度,應當撤銷。
五是對司法解釋沒有列舉的其他情形,嚴重違反拍賣程式,是不是嚴重違反拍賣程式就一定撤銷,也不一定。而是必須符合嚴重違反拍賣程式並對當事人和競買人的利益造成損害,造成內部人競買或者造成價格過於低於周邊市場價格,損害當事人的價格,這樣的拍賣才應當予以撤銷。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