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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對中國貨物過境越南領土頒布新規定

  • 發佈時間:2015-06-08 13:10:00  來源:商務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越南政府網站6月6日消息:日前,工貿部根據1994年4月9日中越簽訂的貨物過境協定發佈通知,對辦理貨物過境和過境貨物運輸許可手續進行了規定。通知規定,禁止和暫停進出口的貨物不得過境越南領土,其餘貨物要取得工貿部的許可後方可過境越南領土。允許貨物過境的口岸有:老街—河口、友誼—友誼關、芒街—東興、同登—憑祥,其餘增開國際口岸需由越南政府和中國政府達成協定。

  通知還規定,由越南運輸從業人員運輸中國貨物過境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由中方自營運輸工具運輸貨物過境的,運輸工具應取得進口口岸所在省、直轄市公安部門頒發的臨時車牌和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技術安全、環境保護檢驗許可證書。9座以下載人車輛不得自駕過境越南領土。貨主或承運人應向海關遞交和出示工貿部頒發的過境許可證、過境貨物運輸合同和其他按法律規定應提交的各種證件。除按規定延長時限外,過境貨物從辦理完成進口口岸海關手續起,在越南境內停留時間最多不超過30天。過境貨物不得在越南境內銷售。特殊情況銷售過境貨物需取得工貿部許可。

  該通知2015年7月20日生效,通知發佈前取得的許可證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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