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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國檢”不合格産品將禁銷

  • 發佈時間:2015-06-04 15:32:24  來源:湖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湖北日報訊 (記者趙峰、通訊員李偉)長期以來,抽檢産品不合格,生産企業並沒有受到停産、停售、召回等處罰。7月1日正式實施的《産品品質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後處理工作規定》將徹底結束這一歷史——産品被檢查出不合格後,企業在整改復查合格前,將受到禁産禁銷的處罰。

  該《規定》要求,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自收到《産品品質國家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制定整改方案,並在30日內完成整改,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規定》還要求,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在整改復查合格前,停止生産、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産品;對庫存不合格産品及檢驗機構退回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全面清理,並妥善保管,等待相關部門依法處置;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産品依法進行處理,主動向社會公佈有關資訊,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

  此外,不合格産品生産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過30日。對於復查仍不合格的企業,相關部門當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整頓期滿後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應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許可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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