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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國土局涉嫌違規出讓土地

  • 發佈時間:2015-06-04 01:31:4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海口市採訪調研時發現,海口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海口國土局”)在掛牌出讓一宗國有建設用地時,將一宗已經抵押的地塊推向招拍挂市場,而且在土地出讓過程中,海口國土局還隱瞞了土地抵押的事實,涉嫌嚴重違規。

  土地竟先抵押後出讓

  海口國土局的土地出讓公告顯示,2014年3月10日,海口國土局公開掛牌出讓“海口市金沙灣片區D0501地塊”,地塊用地面積為50993.7平方米,用地性質為商業綜合用地。

  2014年4月11日,北京精誠眾和投資有限公司通過公開掛牌出讓程式以約3.13億元總價競得D0501地塊。同年4月23日,該公司與海口國土局簽署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約定定金為3128.48萬元(成交價10%)。

  2014年5月15日,海口國土局、精誠眾和公司、海口碩宇宏遠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碩宇宏遠公司”)等三方簽署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將精誠眾和公司合同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全部轉移給碩宇宏遠。

  隨後,碩宇宏遠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繳付全部土地出讓價款,海口國土局承諾于2014年7月2日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然而,碩宇宏遠公司按期前往海口國土局領取土地證時,卻被告知土地證無法辦理。原來,D0501地塊在掛牌出讓之前已經被海口國土局抵押給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在海口國土局辦理土地使用證書之前,該抵押手續仍未解除。所以,海口國土局當時無法向碩宇宏遠公司頒發合格有效的土地使用證書。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海口國土局官網上查閱有關“D0501地塊”掛牌過程中的出讓及成交公告後發現,在官網上招拍挂的公示資訊中均未出現有關該地塊被抵押的資訊。碩宇宏遠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公司曾多次找海口國土局相關部門要求儘快解決此事,得到的回答均為“正在研究解決辦法、儘快辦理”等託詞。

  2014年9月份,碩宇宏遠公司兩次發函催告海口國土局儘快消除該地塊權利瑕疵、頒發合格有效的土地證並交付土地。遲遲沒有結果後,同年的10月20日,碩宇宏遠公司向海口國土局送達了《關於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出讓合同。

  雙方對簿公堂

  在多次協商未果後,2014年11月7日,碩宇宏遠公司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海口國土局的土地出讓合同,返還全部土地出讓金,並雙倍返還定金以及賠償損失。

  根據雙方簽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受讓人催交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部分,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2014年11月18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件【案號:(2014)瓊民一初字第12號】。

  在碩宇宏遠公司向海南高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中,有一份海口國土局上報海口市政府的報告(海土資用字【2014】540號,簽發人:盛林),內容顯示:海口國土局已經承認“由於土地存在抵押而不能按期向受讓人頒發土地證,其行為構成違約,碩宇宏遠公司提出的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同時要求返還土地出讓金以及雙倍返還定金等訴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但此時事情卻出現了一些變化。碩宇宏遠公司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在隨後的庭審中,海口國土局代理人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國有土地使用證”作為證據,證明其在2014年9月26日製作了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權利主體為“碩宇宏遠公司”;同時還有一份土地已經解除抵押的證明。

  2015年3月16日,海南省高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海口國土局出示的日期為“2014年9月26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未超過合同約定期限,且涉案土地已經解除抵押等為由,駁回了碩宇宏遠公司的訴訟請求。

  海口國土局違規製作土地證?

  針對海南高院的一審判決結果,碩宇宏遠方面不能接受。“在庭審過程我們才得知海口土地局已經辦理了土地證,以前根本不知道這個土地證的存在。”該公司負責人還説,海口國土局的這兩份證據還有明顯矛盾之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日期是2014年9月26日,但是土地解除抵押日期卻是2014年12月10日”。

  “辦土地證在先,解除抵押在後,這個過程明顯違法違規。”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海口土地局在沒有解除該地塊抵押登記的情況下,製作的土地證同時存在兩個權利主體:一個是作為抵押方的“海口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一個是受讓方的“海口碩宇宏遠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

  不僅如此,碩宇宏遠方面還有進一步的質疑:在他們起訴之前,碩宇宏遠公司辦理開發手續急需土地證,多次發函催辦土地證,國土局卻無回復。然而在碩宇宏遠上訴後,國土局卻有了土地證。他認為,國土局是為了掩蓋其違約事實,通過倒簽日期的方式違規製作了所謂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針對D0501地塊抵押、出讓、解押等相關事宜,2015年1月4日,本報向海口國土局發函,希望採訪具體情況。今年1月22日,本報記者前往海口國土局聯繫採訪,海口市國土局宣教處的辦公人員吳海南説,針對記者要求採訪的這些情況,他們正在與企業方面溝通解決,但沒有具體時間表。同時他告訴記者,針對這宗地塊的相關情況,建議記者直接聯繫採訪土地利用處處長楊俊和宣教處負責人顧賢文。

  記者撥打了吳海南提供的兩個電話號碼,其中,顧賢文僅表示“需要找領導彙報”後再無回復。今年4月14日,楊俊在電話中表示,該地塊的處理事宜仍在與企業協商當中,且處理過程牽涉多個部門,他不能就此做單一表態。5月28日,記者再次致電楊俊,他分別在電話和資訊中表示,接受採訪需要執行相關規定,他個人擅自接受採訪是“不妥的”。截至本報發稿,海口國土局一直未對本報的採訪內容作正式回復。

  一位業內人士分析認為,海口市國土資源局作為政府機關,在掛牌出讓D0501地塊時存在嚴重的違規行為,“其一,掛牌出讓的土地存在權利瑕疵,屬於違規出讓土地行為;其二,在掛牌公示時未能如實告知土地競買人,未盡到如實披露資訊的義務,已經侵犯了競買人的權益”。

  上述碩宇宏遠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為了獲取和開發D0501地塊,該公司先後投入了約3.3億元的資金,不僅未獲得該宗地塊,甚至無法收回土地價款,“鉅額款項被鎖定,已經影響了公司各項開發建設進程,相應經濟損失也在逐日增加”。

  記者了解到,儘管該案一審訴訟請求被駁回,碩宇宏遠公司已委託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正式受理此案,本報對此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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