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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城鄉規劃人員可在閩自貿試驗區執業

  • 發佈時間:2015-06-02 08:33:07  來源:福建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吳宏雄) 近日,省住建廳下發《關於台灣城鄉規劃服務機構執業人員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開展業務活動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從5月29日起,允許台灣城鄉規劃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持台灣相關機構頒發的證書,經批准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

  《通知》明確,台灣執業人員應與大陸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簽訂項目技術合作協議後,方可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城鄉規劃活動,規劃內容包括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開展城市設計。項目技術合作協議應包括台灣執業人員基本資訊、合作內容範圍、規劃品質要求、工作進度安排和合作兩方權利義務等具體內容。

  合作項目的規劃設計合同,應當由合作的大陸規劃編制單位簽訂,並由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大陸規劃編制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項目負責人。台灣執業人員可在合作項目的相應規劃設計文件圖簽中簽字,並對其品質負責。

  此外,省住建廳還印發了《關於取得大陸註冊結構工程師等3類執業資格的台灣地區專業人士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註冊執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允許台灣城鄉規劃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持台灣相關機構頒發的證書,經批准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

  據悉,申報註冊期限有相應要求。其中,取得大陸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之一的台灣地區專業人士,應當在取得資格之日起3年內申請辦理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初始註冊的,須符合大陸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後方可申請(目前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繼續教育尚未開展);初始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福建省住建廳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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