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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鎮長舉報鄉長丈夫養小三 抓現行逼寫保證書

  • 發佈時間:2015-05-28 14:26:00  來源:湖南電視臺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記者接到宜陽縣某鎮副鎮長劉女士的實名舉報,舉報稱桃江縣副鄉長陳某包養了小三,並長期在外面和一名女子非法同居。而更讓人驚訝的是,舉報人劉副縣長竟是副鄉長陳某的妻子。

  劉女士稱陳某自2013年起,兩年未回家照顧小孩,並從2012年底與另一女子談戀愛同居。2013年5月,陳某被劉某娘家人在小三女方家被堵截,陳某承認與小三文某同居的事實,並寫下保證書承認與文某斷絕關係,不再與文某往來。但之後陳某又和文某偷偷住在一起,並把家中十多萬存款轉給文某。

  以下為文字實錄:

  主持人:根據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作為黨員幹部包養情婦,應該予以開除黨籍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當中也規定,包養情婦的予以撤職或者是開除處分。最近我們經視大調查記者接到了益陽市桃江縣副鎮長劉女士的實名舉報,説桃江縣甲布鎮(音)副鄉長陳某包養了小三,長期在外面和另外一名女子非法同居,而更讓人驚訝的是,舉報人劉副鎮長其實就是副鄉長陳某的妻子。那麼,劉副鎮長舉報的情況到底是否屬實呢?

  劉女士(舉報者):2013年、2014年,到現在孩子的撫養費都沒出一分錢,兩年一分錢都沒給。

  解説:桃江縣某鎮的副鎮長劉女士告訴記者,丈夫陳某是益陽市桃江縣甲布鄉的副鄉長,從2012年底開始陳某經常週末都不回家,劉女士跟蹤了幾次,認定丈夫在外面養起了小三。

  劉女士:我看到他在那個女的家裏,我都沒吱聲。我就一個人氣回來了,快氣暈了,一個人回家了。

  解説:劉女士説,考慮到家庭和當時7歲大的兒子,她選擇了忍氣吞聲,多次勸説陳某回歸家庭,但是陳某根本不理會。

  劉女士:短信上發的挺露骨的,就説他跟她生活在一起。是我沒本事,我還是一個人,他已經跟別人在一起了,他在談戀愛了。

  解説:劉女士娘家的人知道後,氣不過,2013年3月7號淩晨,在中天商貿城(音)一個姓文的女子家中把陳某堵住。

  劉女士:早上六點多他從文某某家中出來,我家裏人就問他,你為什麼住在這裡,這是文某某的兒子。

  記者:這是陳某某。

  劉女士:這是陳某某,我們自己的兒子他都沒這麼親密過。

  解説:當時陳某承認了他和文某同居的事實,並承諾不再與文某往來,而且還立下了字據。

  劉女士:我曾與文某某同居過幾天,今天在文某某家被劉新喜(我哥)等人碰到,文某某家住中天商貿城,落款,陳XX,2013年3月7號。

  解説:由於當時是陳某升職鄉長的公示期,劉女士一家人沒有聲張這件事。對於此事,陳某自己的父母也非常生氣。

  記者:聽説你的老伴還到中天商貿城去找她(文某某),説還要打她。

  副鄉長陳某某的母親:這是真的,這是真的,她(文某某)不敢到我這裡來。我再不認別的人,我只認這一個媳婦。

  解説:但事後,陳某又和文某住在了一起,據説還偷偷的把十多萬元存款轉給了文某。

  劉女士:我就要跟她生活在一起,這個女的也是,你來啊,我們兩個人在一起啊,老是這樣子説。

  主持人:如果陳鄉長存在婚內與他人同居的情況,那麼涉嫌包養情婦,既違反了《婚姻法》也違反了黨紀與公公務員法。那麼對於妻子舉報自己養小三一事,我們來聽一下陳鄉長又是做何解釋呢。

  記者:這個是你寫的嗎?

  陳某某(副鄉長):是的,這是我寫的,因為我2002年離婚後,我跟她(文某某)在一起過。

  記者:2002年的?

  陳某某:對。

  解説:陳鄉長表示,他在2002年離婚之後,2004年才和劉女士結婚,這份字據中所説的事情是2002年離婚之後,和劉女士結婚前發生的事。

  記者:這個難道不是寫的3月7號的情況嗎?

  陳某某:這不是的,是2002年同居過,這個是2013年3月份,他們把我堵在(文某某)家裏,不讓我出門我才寫的。

  解説:陳鄉長還認為,這幾張在王某家中拍到的他的照片,也不能證明他就是和文某同居。

  陳某某:我的帽子掉在那了。

  記者:帽子怎麼會在她家裏呢?

  陳某某:原來2013年以前我喜歡打點小牌。

  解説:陳鄉長這樣的解釋,讓劉女士認為他根本就是在説謊。

  劉女士:怕他出去了,但是他一直守在那裏沒離開過。拿什麼帽子,一大清早。

  陳某某:十幾個人逼著我寫的。

  劉女士:沒人逼他,你沒同居的事怎麼逼你。

  解説:隨後劉女士把此事反映到了甲布鄉政府,鄉政府沒有做出處理和回應。

  劉女士:在那個女的娘家都找到他了,13年10月份的時候,他在她娘家去幹嘛。

  記者:有沒有這個事情?

  陳某某:是在她(文某某)娘家裏,我跟她(文某某)哥一直玩得來。

  解説:記者在桃江縣文某家中並沒有找到文某本人,不過文某在之前與劉女士通話確是這樣説的。

  文某某:陳某某是不是去年11月就去你那了,他今年(2013年)正月初四才到我這裡來的。

  主持人:劉女士自己也身為某鎮的副鎮長,但是她認定丈夫存在包養小三的事實,卻沒有得到處理,為此她又向縣紀委遞交了陳副鄉長養小三的材料證據。

  益陽市桃江縣紀委監察局工作人員:已經涉法涉訴的事情,我們有明確的規定,不是我們重點調查的方向。

  解説:桃江縣紀委工作人員表示,陳鄉長在2013年3月已經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紀委只能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來做結論,事實上在今年1月7號,桃江縣人民法院就已經做出了一審判決。

  劉女士:我不服這個判決,本來他跟她同居了,但是同居的事實沒寫。

  解説:判決書顯示,劉女士提供的證據未能形成證據鏈,不予採集,但是劉女士認為,判決書經過改動。

  劉女士:初稿上寫著的第一句話就是陳某某與文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書再到我手中時就劃掉了,最後我不拿判決書,我就找法官理論,我説你寫的那句話幹嘛又劃掉了,他説考慮到小孩子,考慮到對他的影響,我説你怎麼不考慮到對我的影響呢。

  益陽市桃江縣紀委監察局工作人員:沒有抓到現場的證據,都沒有實實在在的東西。

  解説:劉女士卻不願意接受判決,沒有在離婚判決書上簽字,離婚判決至今沒有生效,兩個人仍然維持著法律的夫妻關係。

  劉女士:他是跟別人同居了,就是同居了,我沒有別的要求,只要給我一個公正的説法。

  解説:幾天前,劉女士已經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認定丈夫養小三的事實,並判決陳鄉長的重婚罪,經視大調查記者報道。(湖南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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