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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工商登記不再要求提交相關審批許可文件

  • 發佈時間:2015-05-21 17:5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5月21日電 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消息,工商總局日前發佈關於嚴格落實先照後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嚴格規範登記程式,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在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的事項。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改為登記後置審批的事項,要按照《工商總局關於做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後的登記註冊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號)要求,嚴格規範登記程式,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在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

  申請辦理經營範圍登記時,要在營業執照 “經營範圍”欄後標注“(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企業辦理工商登記後取得相關許可文件、證件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許可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自行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公示。相關許可文件、證件上的經營項目用語與營業執照上表述不一致,企業申請調整經營範圍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工商部門)予以辦理變更登記。

  通知還要求,實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動態管理。國發〔2015〕11號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據此,總局梳理編制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稱《目錄》)。對《目錄》內事項,申請人應當依法報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部門按照許可文件、證件記載的內容依法辦理企業登記註冊。

  通知要求,調整規範本地區自行公佈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各地應對照國務院已經公佈改為後置審批的事項、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梳理本地公佈執行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事項和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對與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不一致的,應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予以調整。如本地區確需減少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將一些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或者在本地區停止實施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要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按照法定程式經有權機關批准或者取得授權。

  明確企業變更登記、登出登記前置許可目錄管理。國發〔2015〕11號文件要求,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登出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據此,工商總局梳理編制了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登出登記需要前置審批的指導目錄(見附件2)。企業設立後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目錄內有關事項、終止或解散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經相關審批部門批准後,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明確規定變更、登出時應經審批並憑許可文件、證件辦理的,工商部門直接辦理變更、登出登記。

  通知最後要求,建立健全登記註冊與審批部門溝通協調機制。依託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加強登記註冊與審批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數據互聯互通。各地工商部門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務資訊共用的要求和其他適當方式,將工商登記資訊及時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對社會公示,以便審批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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