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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 發佈時間:2015-05-18 17:30:40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15年5月11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國土資源部對2013年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等重點改革涉及的規章進行了清理。經清理,國土資源部決定: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

  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第一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刪去第七條第一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第一項中的“1.註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註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註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第一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四、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五、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産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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