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細則不明朗 分佈式能源企業不敢大步向前
- 發佈時間:2015-05-18 07:1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再次明確,發展分佈式能源。“分佈式能源作為未來的發展方向,將重構中國能源格局”已成業界共識。正在北京舉行的第十八屆科博會“中國能源戰略論壇”上,與會專家與企業一致看好分佈式能源的發展前景,但同時也指出,因市場剛剛起步,配套條件不完善,特別是政策細則尚未明朗,仍“不敢大步向前”。
分佈式能源國內大有發展空間
無論是剛剛結束的廣交會,還是正在此間召開的科博會,新能源企業在提到未來的規劃時,都不約而同指向分佈式能源。
“事實上分佈式能源的起步發展,還是近兩年,主要得益於國家的鼓勵政策。”國網能源研究院新能源與統計研究所博士黃碧斌表示。
自2011年開始,國家就加大了對分佈式能源的扶持力度,出臺包括《關於發展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的指導意見》、《分佈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對分佈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等多項鼓勵政策。
2014年9月,國家能源局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分佈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進一步擴大分佈式光伏發電定義的範圍,首次提出分佈式光伏電站的概念,標誌著分佈式能源發展正式步入正軌。
今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也就是業界通稱的9號文)中更明確提出,要建立分佈式電源發展新機制,主要採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運營模式,全面放開用戶側分佈式電源市場。4月25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又再次強調,發展分佈式能源。
從分佈能源發展的現狀來看,國家能源局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分佈式光伏發電累計裝機容量467萬千瓦,年度新增205萬千瓦,分別佔光伏發電累計裝機容量和新增容量的17%、24%。這與2014年《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中提出的,到2020年,光伏裝機達到1億千瓦左右,其中分佈式光伏約佔60%,仍有較大差距。
與會專家認為,這表明分佈式能源在國內具有較大發展空間。
與此同時,記者在展會現場了解到,在分佈式能源領域,如漢能等實力較強的大企業和一些外資企業,早已通過並購和引進等多種方式儲備新技術,只待政策徹底放開,配套完善。
政策細則不明朗企業躊躇不前
從政策出臺的密集程度和內容來看,國家對支援分佈式能源發展的思路和決心是明確和堅決的。但因政策細則尚不明朗,企業仍多在觀望中等待。
“儘管國家政策的大方向是好的,但是現在的政策多是框架性的,真正做實務的時候,你就會發現,鼓勵和效果之間還有距離,還是期待細則。”西翼新能源國際集團高級銷售經理金焱在科博會現場向記者表示。
西翼新能源國際集團作為一家外資公司,目前正在北京馬駒橋物流倉儲基地做一個250千瓦的太陽能屋頂項目。種種制約,目前西翼新能源國際集團分佈式能源的項目仍面向國外市場,國內市場佔比僅1/20左右。
“我們有很多項目,但是在國內要靠貸款融資,做起來就不賺錢了,利息成本太高,引入投資者的話,在中國投資者一般要求3-5年回收成本,但分佈式光伏的收益週期可能要6-8年,比較困難。”金焱説。“再説余電交易,目前的余電只能上網,用戶與用戶之間很難實現平級交易,一是沒有交易平臺,另外用戶本身沒法開電業局的發票,企業購電無法憑票計入用電成本,財稅體制也是一大障礙。”
據黃碧斌介紹,中央在制定分佈式發電開發利用的總體安排時,由於沒有明確到各個省份,也未明確建設時序,精細化程度不高,對各地方分佈式電源發展指導性相對較弱。
現有鼓勵高電價用戶優先自用、抵扣下網電量的政策本質是減少國家對分佈光伏發電的補貼標準,由電網企業進行“暗補”,容易出現逾期收益不穩定、融資難的問題。
同時,目前分佈式發電用戶多為民營企業,其用電量容易受經濟形勢和企業經營狀況影響,銀行業對分佈式發電項目融資持謹慎態度。
金融領域的專家認為,房屋的産權和電站的産權不一致,以及收費方式等,制約了行業發展,也令金融機構躑躅不前。
投資政策方面,“特別是對分佈式天然氣發電的激勵性不夠,仍未出臺全國性的激勵政策,僅有上海和長沙出臺了初投資補貼政策,難以回收項目投資,無法推動分佈式天然氣發電發展。”黃碧斌説。
專家呼籲政策與技術融合加大激勵力度
“我國分佈式能源起步較晚,要實現科學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規劃與統計資訊部副主任遊敏在論壇上表示。“必須制定清晰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來引導有序發展,同時制定系統的分佈式能源産業政策。”
黃碧斌強調,在全國規劃總量目標的基礎上,儘快落實分省的分佈式發電規劃目標,做到全國規劃與地方規劃的時間和空間佈局統一,是當前我國分佈式發電發展面臨的現實問題。
在具體的政策制定上,也可借鑒國外經驗。在分佈式電源發展初期,許多國家都採用投資補貼政策,後來逐漸過渡到電價補貼。
例如,德國1991年實施的“1000屋頂計劃”和1998年實施的“10萬屋頂計劃”都是採用的初投資補貼。美國加州的“Buy Down”政策,即初投資補貼政策,補貼比例在50%左右。日本1995年實施“新陽光計劃”,第一年的項目補貼初投資的50%,以後新上項目的補貼比例逐年遞減10%,直到2005年才取消了初投資補貼。
在天然氣分佈式能源補貼政策方面,丹麥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就制定了《供熱法》《電力供應法》和《全國天然氣供應法》,在法律上明確予以保護和支援。日本通過投資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而非固定上網電價政策促進行業發展,政府一般還會定期根據技術和經濟情況對補貼力度進行評估和調整。
綜合國內外的情況,“應將行業發展規劃、財政補貼政策、能源價格政策、鼓勵技術研發及設備國産化政策、進出口稅費政策、項目規劃與評估政策等綜合起來統籌考慮,逐步形成一整套適應分佈式能源特點的、系統的電力管理體系、市場機制和技術支撐體。”中國分佈式能源産業聯盟秘書長蔣蕓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