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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市場基金 創新發展與風險防範出新規

  • 發佈時間:2015-05-16 07:51:5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監會昨日就《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貨幣基金辦法》)及其配套規則《關於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2004年8月,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佈了《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貨幣基金辦法》在此基礎上,結合近年來業務發展及監管實踐,針對貨幣市場基金與網際網路融合發展的新業態作出規定,重在處理好貨幣市場基金創新發展與防範風險的關係。

  《貨幣基金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六個方面:

  一是鼓勵貨幣市場基金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進一步創新發展。該辦法拓展了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範圍,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業存單等貨幣市場金融工具;支援貨幣市場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或協議轉讓;進一步拓展了貨幣市場基金的現金功能與支付功能。

  二是完善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期限及比例等監管要求,強化投資組合風險控制。為防範利率風險,《貨幣基金辦法》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從180天降至120天,同時增加了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餘存續期不得超過 240天的規定。

  同時,貨幣基金投資同一機構主體發行的債券、各類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産支援證券上限為10%,投資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總體比例、單一銀行存款投資比例以及利息損失的風險控制也需合規。

  三是強化貨幣市場基金流動性管理系統性制度安排。具體包括,對貨幣基金每日、每週到期的流動性資産比例限制以及流動受限資産比例上限作出明確規定;補充完善了貨幣基金的現有贖回制度,規定當貨幣基金流動性資産低於法定比例時,基金管理人需收取一定比例的強制贖回費用;允許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及股東與貨幣市場基金進行交易。

  四是對攤余成本法下的貨幣市場基金影價偏離度風險實施嚴格控制,並分別針對不同的偏離度情形設定了監管要求。

  五是弱化貨幣市場基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強化對基金管理人內部評級管理、壓力測試的要求。《貨幣基金辦法》僅對債券投資外部信用評級應用作出底線規定,將“合格債券”的評價權交給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內部信用評級制度,通過內部評級甄選合格債券。與此同時,增加了貨幣市場基金進行壓力測試的規定,並要求建立相關內部制度。

  六是根據貨幣市場基金與網際網路深度融合發展的新業態,對貨幣市場基金的銷售活動與披露提出針對性的要求。《貨幣基金辦法》分別針對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以及網際網路機構等其他機構在從事貨幣市場基金有關的銷售推介及業務推廣過程中的行為進行規範,明確了各機構主體的行為邊界與禁止行為情形。還強化了貨幣市場基金的資訊披露要求,後續將啟動《貨幣市場基金資訊披露特別規定》的修訂工作與之銜接。

  2013年下半年以來,網際網路平臺的介入與推廣,促使貨幣市場基金規模快速增長。統計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貨幣市場基金的總規模為3042億元,到今年4月底,這一規模已經快速躥升至2498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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