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將捲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徵從量稅。
納稅人兼營捲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徵批發環節消費稅。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