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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工委否決 “電梯傷人物管先賠”

  • 發佈時間:2015-05-07 09:34:50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5月,備受關注的《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

  該條例建議稿中“電梯出事,物管先賠”的條款,曾在專家、政府部門、物管企業間引起激烈爭論,甚至可能是廣東立法史上最尖銳的一場立法辯論。

  在各方的角力下,今年3月,廣東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草案正式出爐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中刪除了“物管先賠”的條款。

  鮮為人知的是,為這一條款,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省質監局有關負責人專程到北京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請示。最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否決了這一條款,認為立法條件既不成熟,也超出了地方立法許可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解釋,主要原因有三點:首先,在法律中建立這一制度會出現更多問題。“首先賠償責任”涉及民事法律基本制度,規定由哪一方承擔首先賠償責任的前提仍然要有過錯,如果在立法中直接規定先行賠償責任,會造成實踐中因為追償很難落實而出現更多問題。

  其次,立法條件不成熟,沒有把握。“廣東的改革試點有一定成效,建立首先賠償責任制度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如果推廣到全國我們沒有把握”。

  再次,缺乏可操作性。就全國範圍而言,大部分物業無法承擔電梯安全的首先賠償責任,物業也沒有意識到這是它的責任,在實踐中業主“不交物業費”的現象大量存在,物業對小區的管理都很困難,在法律中規定首先承擔賠償責任則更難落實。

  不過,全國人大對廣東電梯安全條例草案規定由電梯使用管理人作為電梯安全使用首負責任人,履行相應安全管理義務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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