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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民間金融亂象須規範監管

  • 發佈時間:2015-04-29 06:06:5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投資理財活動的日趨火熱,各類名目繁多的非法集資陷阱藏匿其中。借助網際網路金融等新的包裝,超高收益的誘惑、投資項目的虛構等新型的欺騙手段名目繁多,更需要投資者們擦亮眼睛,保持警惕

  “2014年,非法集資案件呈爆髮式增長,大案要案高發,發案數量、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等大幅上升,均已達到歷史峰值。”在4月28日舉行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楊玉柱這樣形容當前的非法集資的發展態勢。

  隨著國家對金融市場管控政策的不斷調整以及網際網路金融的快速發展,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段和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以投資理財、P2P網路借貸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成為重災區。

  投資理財案件大幅增長

  公安部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公安機關針對非法集資共立案8700余起,涉案金額逾千億元,今年1至2月立案2200余起,涉案金額346億余元。

  從涉及行業看,投資理財、P2P網路借貸等已成重災區,案件數量迅速上升。根據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計,2014年全國新發投資理財類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額547.93億元,同比上升451%。

  近年來,隨著居民財富增長、投資意識增強,理財活動愈發火熱。有不少公司就打著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旗號向公眾發售産品,違規吸收社會資金。

  “這類機構往往以50%—100%的超高收益為誘餌,承諾無風險,但實際上虛構投資項目,直接集資詐騙。”楊玉柱説,由於按照現行法律,非法集資不受保護,風險由參與者自擔,一旦案發,公眾將面臨嚴重損失。

  如何識別打著“投資理財”幌子的非法集資?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張景利表示,投資者要認真判斷投資項目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許諾利潤的合理性,尤其對以下情況保持高度警惕。

  第一,集資用途明顯超出公司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公司沒有從事金融業務的資格,或頻繁變換公司、投資項目名稱;第二,許諾超高收益;第三,收取投資者資金時,以個人賬戶、現金的方式,或者在投資者交本金後立即給其部分利潤回報;第四,慫恿投資者把個人住房先抵押給銀行,拿獲得的貸款購買“理財産品”。

  P2P網路借貸成重災區

  除了投資理財,去年“野蠻生長”的P2P網路借貸也成為非法集資的重災區。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約70個網路借貸平臺立案偵查,涉案金額約60億元。

  近兩年,P2P平臺借網際網路金融“東風”迅速發展,但由於法律相對真空,一些打著金融創新旗號的平臺行非法集資之實,造成P2P跑路事件頻發。

  據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計,2014年P2P網路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發案數、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分別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39倍。其中,有些案件從傳統民間借貸、資金掮客演化而來,以開展P2P業務為噱頭,主要從事線下資金仲介業務,如大量的不規範借貸。

  雖然目前監管層仍未出臺明確的P2P管理細則,但有些原則性問題已在業界達成共識:P2P平臺不能充當信用仲介,只是資訊仲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P2P平臺自身。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副處長王晉提醒,P2P網路借貸有3種情形最容易導致非法集資。一是有些P2P平臺把融資人的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産品出售給投資者,讓投資者的資金先進入P2P平臺的中間賬戶,形成資金池,由平臺實際控制和支配。二是平臺沒有對借款人身份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沒能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該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名義發佈虛假借款資訊。三是平臺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甚至發假標的自融,採用借新還舊的方式短期募集大量資金,隨後卷款潛逃。

  此前,央行已牽頭起草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P2P平臺不能非法集資,同時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以保障資金安全。“接下來,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出臺相關監管措施。”王晉説。

  根治非法集資需綜合施策

  針對非法集資高發態勢,楊玉柱表示,聯席會議辦公室將於6月至8月開展全國非法集資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對一些重點領域的非法集資問題進行集中整治。

  其實,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但非法集資現象屢禁不止、愈演愈烈。專家表示,根治非法集資問題,僅靠打壓只是一時之策,從長遠看,必鬚根據形勢的發展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監管措施。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介紹説:“除小貸公司外,各類民間借貸主體面臨法律規範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問題,監管規則、市場準入和業務經營規則有待明確,需要出臺專門的行政法規予以規範,並明確各方監管責任。”

  據王晉介紹,人民銀行正在牽頭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對不吸收存款的放貸業務實施牌照管理,明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法律定位和市場準入資格,規定業務規則和監管框架,明確地方政府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職責。

  王晉同時透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擬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予以統一規範,明確合法與非法邊界的同時,還將建立完善非法集資案件舉報制度,加強對舉報人的正向激勵和保護。下一步,將加快制定工作,爭取推動該條例早日出臺。

  “應堅持疏堵結合,進一步推動相關改革,大力發展普惠金融,提升正規金融機構服務水準,引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開正門、堵邪門。”楊玉柱表示,相關部門將研究梳理當前防範打擊非法集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推動相關立改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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