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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改進入三審 代言虛假廣告將有三年“禁期”

  • 發佈時間:2015-04-22 07:41:38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4月20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作的關於廣告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藥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等廣告。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為保證用藥安全,保護患者權益,有必要對藥品廣告進一步嚴格規範。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對保健食品廣告作出更有針對性的嚴格規範。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保健食品廣告準則單列一條,增加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並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大眾媒介、公共場所禁發煙草廣告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主張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煙草廣告進一步嚴格限制,或者在表述上進一步完善;也有常委會委員提出,對煙草廣告,既要嚴格限制,又要考慮煙草生産是一些地區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的實際情況。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煙草廣告。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發佈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主管部門放任違法廣告將擔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廣告代言活動進一步嚴格規範,對於曾經為違法廣告代言的人,應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再為廣告代言。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治理違法廣告需要部門聯動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門加強監管外,新聞出版廣電等媒體主管部門也需切實履行對媒體活動的監管職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廣告違法行為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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