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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房地産仲介協會:出售帶租物業 租賃繼續有效

  • 發佈時間:2015-04-21 16:39:00  來源:大洋網  作者:羅莎琳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日,廣州市房地産仲介協會發佈“行業糾紛與投訴處理工作”報告時指出,協會近期收到數宗關於“帶租出售”的諮詢,在此提醒消費者注意交易安全,以減少不必要的交易糾紛和風險。

  2006年初,張某將自己位於天河區的房屋出租給周某居住,租期到2014年11月1日止。2014年7月初,張某因其兒子生病住院,需大筆醫療費,故決定將上述物業出售。2014年7月15日,張某向周某告知將出售該物業,並口頭諮詢其是否有意願購買,周某表示因資金不足無意購買。次日,張某在周某上班期間帶買家梁某實地看房,並告知梁某該物業已出租給周某居住,且租期在11月1日到期。同日,張某與買家梁某就交易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在事後完成交易過戶手續。

  在租賃期屆滿後,梁某與周某交涉搬離的事宜,但周某指責梁某與前業主張某沒有尊重其“優先購買權”,並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經濟損失及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經審查,張某無法證明其在出售物業前已告知承租人周某,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周某不得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向周某賠償經濟損失,駁回周某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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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記者 羅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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