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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註冊制路線圖浮現

  • 發佈時間:2015-04-21 06:35:25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 證券法修訂草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在2005年10月經過較大修訂之後,證券法時隔10年再度大修。修訂草案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股票發行註冊的申請條件和註冊程式,確立了股票發行註冊的法律制度。

  草案明確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並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註冊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審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見的,應當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註冊文件和審核意見,證券監管機構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註冊生效。

  草案修改了發行條件,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沒有犯罪記錄,發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組織機構、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為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可以申請註冊。

  此外,草案還對發行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負責承銷的證券經營機構等參與各方的責任做了詳細要求;規定了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眾籌發行、小額發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等豁免註冊的情形;並擬建立股票轉售限制制度。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就證券法修訂草案進行説明時説,現行的證券法存在證券發行管制過多過嚴,發行方式單一;證券範圍過窄,市場層次單一;市場約束機制不健全,對投資者保護不力等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新形勢的內容。

  她説,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其本質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由市場參與各方對發行人的資産品質、投資價值作出判斷,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考慮到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是當前證券市場改革的重點和難點,而對於將發行註冊制適用範圍擴大到公司信用類債券及其他證券,條件是否成熟,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吳曉靈説,為確保註冊制改革順利推出,減少爭議,修訂草案規定股票發行實行註冊制,維持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實行核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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