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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台灣將互通道路貨運

  • 發佈時間:2015-04-16 09:29:22  來源:福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謝星星通訊員陳昌和

  本報訊 近日,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省交通運輸廳出臺了《福建平潭與台灣地區間道路貨物運輸暫行管理辦法》,促進平潭與台灣地區間道路貨運發展和車輛互通。

  在道路貨運經營許可權上,辦法明確大陸和台灣經營者都可申請。申請者應提供規定的材料,並向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對完成備案的台灣經營車輛,平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配發有效期3年的《台灣地區車輛大陸(福建平潭)道路運輸通行證》;對完成備案的大陸經營者,應根據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營運手續。經營者完成備案後,根據規定到海關、公安、出入境檢驗檢疫、邊防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大陸車輛怎麼開到台灣去呢?辦法明確,貨車須通過滾裝船舶在平潭和台灣地區指定港口出入,並辦理口岸相關手續後,進入平潭或台灣地區。

  辦法規定,從事平潭與台灣地區間道路貨運的車輛,不得在通過滾裝船舶往來兩地時裝載危險品貨物。同時,台灣地區的車輛應符合大陸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品質限值規定;涉嫌超限運輸的,應當遵守大陸地區規定申請辦理手續;不得經營平潭地區區間內道路貨運,不得在大陸境內平潭以外地區承攬貨物;在平潭境內應按照運輸合同商定的地點裝卸貨物,並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停靠站(場)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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