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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為買發票簽假合同結果被“賣家”追債

  • 發佈時間:2015-04-16 07:3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龍成柳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一公司為買發票簽假合同 結果被“賣家”追債

  法院認定交易並無實際發生 “賣家”兩審皆敗訴

  廣州日報訊 (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黃彩華)某藥業公司為了買發票,與一傢具商簽訂了一份假合同。藥業公司沒想到的是,他們因此坐上了被告席——被傢具商起訴追討“貨款”及利息15萬多元。記者昨日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經審理認為,傢具商李老闆提供的“供貨證據”存在多處有悖常理之處,不足以認定雙方發生了交易,遂駁回傢具商的訴訟請求。傢具商不服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維持原判。

  2013年1月,某藥業公司收到法院傳票,在厚街鎮開傢具店的李老闆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該藥業公司,索要貨款12萬多元及其利息2萬多元,合計15萬多元。

  李老闆在訴狀中稱,2008年,他與東莞一家中醫藥公司簽訂了傢具購銷合同,中醫藥公司向他購買辦公傢具,同年12月他依約供貨,但對方一直拒付貨款。該中醫藥公司于2009年初被某藥業公司收購。

  庭審中,藥業公司大叫“冤枉”。藥業公司稱,收購中醫藥公司的股權後,因之前中醫藥公司資産缺少相應會計憑證,需要由原股東陳某以提供發票的形式來平衡財務賬目。陳某為此花了1萬元向李老闆購買發票,並簽了上述虛假合同,實際上雙方不存在任何買賣。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關鍵在於案涉交易到底有無真實發生。根據鑒定,合同為2009年所簽,與李老闆的主張及該合同所署日期不符,該合同應為事後補簽。按李老闆的主張及鑒定結論,即傢具店沒收到一分錢貨款就已供貨,且事後又補簽一份需預付款的合同,顯然與常理不符。此外,李老闆2008年就已交貨,而直到4年之後的2013年才向法院起訴,亦有悖常理。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定李老闆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交易實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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