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當擔保 妻子沒有連帶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4-16 05:33:55 來源:成都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建材公司在某商業銀行貸款100萬元,范某、張某等人簽約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之後,建材公司在貸款到期後沒錢還款。銀行方即將范某、張某二人以及兩人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范某二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並要求兩位妻子以夫妻共同財産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近日,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特殊的保證合同糾紛案,因商業銀行不能證明范某二人與妻子具有夫妻擔保合意,法院不支援妻子對擔保之責承擔連帶責任,故判決被告范某、張某連帶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律師費等近110萬元。
案情回放>>>
丈夫當擔保妻子被判不連帶擔責
2012年1月18日,銀行方與建材公司、被告范某、張某簽訂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建材公司為借款人,范某等人為連帶責任保證人,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100萬元,還款日為當年8月20日、擔保範圍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壞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而借款到期後,建材公司未歸還全部借款,銀行立刻起訴至法院,産生律師代理費2萬元,到當年11月2日止,建材公司尚欠銀行本金999989.5元,利息24660元,罰息49917.51元。
對於自己莫名其妙成為了被告,范張二人的妻子稱,對范張二人的保證行為不知情,且該擔保沒産生收益,也不存在收益用於家庭生活,因此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應連帶擔責。
青羊法院一審認為,因建材公司未按期還款,銀行依約要求范某、張某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合同約定的保證範圍,法院予以支援。但銀行主張的范張二人的配偶應共同承擔保證責任,因銀行未提供證明范張二人的保證行為為配偶認可的夫妻共同行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保證行為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作出,依法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對兩位妻子的抗辯予以支援。
宣判後,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説法>>>
擔保之債不等於夫妻共同債務
青羊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擔保之債不能當然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因有三:一是擔保行為並不能當然為家庭帶來收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保證人為他人提供擔保,除非夫妻雙方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否則無法直接納入夫妻共同債務。二是擔保不屬於夫妻單方可以決定的家事代理範圍,無夫妻合意則配偶不擔責。保證産生的債務,若保證人配偶要承擔連帶責任,需符合該債務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夫妻具有擔保合意,即需夫妻雙方均表示同意(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否則即使夫妻一方明知配偶以個人名義作出保證,而未作同意表示,也不應承擔保證責任。三是擔保屬於擔保人單方面對債權人承擔義務,此種義務與家庭生活沒有直接關聯,對家庭利益也無貢獻可言,無夫妻合意則保證人配偶不承擔擔保責任,且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王鑫 王翠 本報記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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