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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康復10年 要求出院被拒

  • 發佈時間:2015-04-15 03:33:44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吳一烜)“我已經康復。我要出院,過正常生活!”在一家精神病康復院住了10年之後,男子徐斌(化名)將康復院和監護人——自己的大哥徐國(化名)告上法庭,認為他們阻礙自己辦理出院手續,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權。昨天下午,閔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徐斌仍需留院治療,駁回了他的全部訴請。

  多次要求出院均不了了之

  1989年,21歲的徐斌前往澳大利亞打工。1997年,他被發現精神異常,之後被遣送回滬。

  2001年12月,徐斌入住普陀區精神衛生中心,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雖然治療有效,但他出院後擅自停藥,病情復發,常常無故發脾氣、罵人,甚至毆打父親。2003年7月12日,徐斌被送往青春康復院,父親作為監護人向康復院出具住院知情同意書。經診斷,徐斌的病症為精神分裂症偏執型。2008年下半年,父親過世後,徐斌所在居委會指定徐斌的大哥徐國為其監護人。

  住院期間,徐斌多次要求出院,理由是自己已經康復。2011年2月,他曾擅自離院出走。兩個月後,院方找到徐國,要求他將徐斌接出青春康復院。然而,徐國也有苦衷:“我在廣東打工,要養家糊口,家中實有困難,懇請繼續將他留院治療。”由於徐國態度堅決,徐斌多次要求出院均不了了之。

  之後,徐斌又設法找到母親劉女士,要求將自己的監護人變更為劉女士。2012年,劉女士提起訴訟,要求變更監護權。普陀區法院審理認為,徐斌的生活、就醫等相關事宜長期以來均由徐國負責落實。徐國盡到了監護職責,居委會指定並無不妥。劉女士已年邁,且無住房,月收入僅有八、九百元,無力履行監護職責。因此,法院駁回了劉女士的訴請。

  重新鑒定結論“並未痊癒”

  2013年5月1日,《精神衛生法》 正式實施,其中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這讓徐斌看到了希望,他委託律師向青春康復院發函,要求他們辦理出院手續。未獲准許後,徐斌將青春康復院和徐國訴至法院,認為兩被告強制留其住院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要求停止侵權等。

  “按照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的,監護人應當為其辦理手續。”青春康復院認為,原告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應繼續住院治療。另一名被告徐國未出庭應訴。

  審理中,法院委託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進行重新鑒定。依據鑒定意見書,法院判定,原告的精神分裂症狀並未痊癒。在沒有新的證據證明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仍需採取相關限制措施。

  當然,原告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根據目前的情況,將原告安置在康復院進行治療,是徐國認為最好的方法。原告的二哥、原告戶籍所在地居委會,與徐國意見相同。

  法院同時認為,原告不是自願住院治療的患者,而是在原告毆打父親、已經有危害他人安全行為的情況下,由原告的父親在居委會的協助下強制將其送入康復院的,故不適用於《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

  【專家釋法】

  案件判決後,記者採訪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傅鼎生。他指出,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對“送院”患者監護人拒絕接收的行為,要認定為侵權,尚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如果患者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處於被監護狀態之中,在監護人不同意患者出院的情況下,不能據此要求醫院承擔責任。

  “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監護人對精神病患者監護不到位、關愛不足的情形。”傅鼎生認為,對於未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監護不當問題,應當通過其他訴訟途徑解決。例如,依據《民法通則》第18條的規定撤銷監護人資格、請求不履行職責的監護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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