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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被罰92名股民索賠

  • 發佈時間:2015-04-13 00:00: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林霞虹 淩佩君  責任編輯:羅伯特

  股市投資如火如荼之際,上週五,92名股民卻在維權。他們將上市公司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美達股份”)起訴至廣州中院。股民們認為,由於美達股份未及時披露公司董事長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等重大事項,已經構成了證券法意義上的“虛假陳述”,並造成股民投資損失,要求美達股份予以賠償。

  年報隱瞞董事長被刑事強制

  美達股份始創于1984年,1997年6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根據2012年12月22日美達股份發佈的《關於收到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2011年9月16日,江門市人民檢察院向時任美達股份董事長、廣東天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健集團)董事梁偉東送達《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2012年4月25日,美達股份的董事會摘要卻顯示,公司董事梁廣義、梁少勳委託梁偉東出席會議並在確認意見上簽名。2012 年4月27日,美達股份公告的 2011年年度報告披露,“梁廣義、梁少勳董事被採取司法強制措施,均委託梁偉東董事出席會議”,卻未披露梁偉東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認為,梁偉東被檢察機關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屬於《證券法》所規定的重大事件。美達股份未及時披露公司董事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有關情況,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其2011 年的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據此,廣東監管局于2012年12月22日對美達股份發出行政處罰。

  同時隱瞞實際控股人變化

  除此之外,美達股份還隱瞞了實際控制人發生較大變化的相關事項。

  根據廣東監管局的上述處罰決定書,截至2011年7月20日,梁廣義、梁少勳、梁偉東分別持有美達股份控股股東天健集團 33.34%、33.33%、33.33%的股權,共同擁有對美達股份的控制權。2011年7月 20日,梁少勳和梁廣義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梁少勳將其持有的天健集團等股權作價3.55 億元全部轉讓給梁廣義,從協議書籤訂之日起,梁少勳將天健集團的經營權、決定權,全部不可撤銷授權給梁廣義。根據2011年7月20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梁少勳不再擁有對美達股份的共同控制權,美達股份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廣東監管局認為,這屬於《證券法》規定的重大事項,但美達股份未及時予以披露,美達股份2011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

  廣東監管局因此對美達股份作出了警告,並處以35萬元罰款。梁偉東、梁少勳、梁廣義等直接責任人也因此受罰。

  原告

  虛假陳述致損失

  系統風險導致損失

  92名原告股民認為,根據廣東監管局的上述處罰決定書,美達股份存在嚴重的虛假陳述行為,其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為2011年7月20日,揭露日為2012年6月6日。原告認為,美達股份作為一家上市公司,應履行嚴格的資訊披露義務,現美達股份已構成證券法意義上的“虛假陳述”,他們受美達股份虛假陳述行為的影響,誤認為美達股份股票具有較高的投資價值,在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後買入美達股份股票,後又由於美達股份虛假陳述行為被披露而遭受鉅額損失,因此他們提起訴訟,要求美達股份賠償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差額損失、印花稅差額損失和利息損失等。

  被告

  系統風險導致損失

  在法庭上,美達股份的律師答辯時認為,原告的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所致。美達股份稱,原告買入、賣出美達股份股票時,深證成分股收盤指數下跌,同行業化纖行業收盤指數下跌。美達股份還認為,其經營業績下降,是導致股票價格下跌,造成原告損失的另一個因素。

  美達股份的律師還提出,美達股份在收到相關文件之前,對天健集團股東梁少勳和梁廣義之間轉讓股權的行為並不知情,如因虛假陳述導致原告損失,也應當由梁少勳和梁廣義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美達股份的説法,原告方並不認同。原告方認為,根據美達股份自己提供的數據,美達股份本身就是化纖行業的成分股,事實上是由於美達股份的下跌造成了行業指數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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