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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收網路紅包小心引發犯罪

  • 發佈時間:2015-04-08 01:00:0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顏梅生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統計顯示,2015年春節期間微信紅包收發達32.7億次,有上億人參與。而在除夕當夜,微信和QQ紅包收發就達16億個。毋庸置疑,網路紅包在讓人們瘋狂拆包、盡情娛樂的同時,也為不法之徒進行犯罪活動提供了可能,因而不能不讓人警惕。

  向國家工作人員發送網路紅包:

  涉嫌行賄罪

  鋻於“八項規定”、“六項禁令”正在被嚴格執行,一些人為從國家工作人員中獲取利益,而又難於或無法通過現實中的請吃、送禮、送錢等方式與國家工作人員“溝通感情”、“表達謝意”,便想到了利用春節傳統喜慶的機會,通過“網路紅包”的方式,向國家工作人員發送紅包。在他們看來,這種方式不僅更具人情味、更易於接受,且更加隱蔽,甚至覺得如此的網路“交易”由於不同於現實中的給付,因而並不構成犯罪。

  【點評】通過“網路紅包”送禮照樣構成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分別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指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説,對行賄的手段,法律並沒有明確或者限制,只要是屬於行賄,無論出現在現實中,還是通過“網路紅包”或其他方式,只要達到相應的數額,均是難辭其咎。

  通過網路收受或者索取紅包:涉嫌受賄罪

  出於擔心觸及國家的“反腐高壓線”,卻又為自己為他人辦事得不到好處而於心不甘,或是因為驟然停止收取“好處費”而不習慣,抑或見他人盆滿缽滿、自己兩手空空而不平衡等,一些心存僥倖者,也將目光盯上“網路紅包”。在他們看來,讓別人通過微信和QQ紅包定向給自己發送現金,對外來説,等同於“中彩”,甚至只要自己不説,別人也無法知道自己已經“中彩”。於是乎,一些人便忘乎所以地大膽收受或者乾脆索要。

  【點評】通過網路收受或者索取“紅包”同樣構成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鋻於其中只是將方式界定在“索取”和“收受”,並沒有將“索取”或“收受”的手段作為構成要件,也就意味著包括通過“網路紅包”在內的任何手段,均屬其列。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一條第(三)項中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即但凡國家工作人員(含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網路收受或者索取“紅包”,只要在上述追訴起點之上,便屬罪責難逃。

  通過網路紅包收送回扣:涉嫌商業賄賂罪

  為開拓市場,更多更好地推銷産品,確保自己在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一些生産者、經營者往往會通過非法給予回扣的方式,聚集人脈關係,拉攏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而有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也對此習以為常。鋻於這種不正當競爭方式為法律所禁止,且風聲日緊,打擊力度日大,出於逃避制裁而又能照常“辦事”,送禮者和收禮者便想到了“另辟蹊徑”。具有很大隱秘性,甚至能瞞天過海的“網路紅包”,自然便成了首選。

  【點評】通過網路發送、收取紅包照樣可以構成商業賄賂犯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分別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按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則明確了商業賄賂犯罪的罪名,包括行賄罪、受賄罪、介紹賄賂罪。即不論以何種方式、何種理由發送、收取紅包,只要屬於賄賂,都能構成犯罪;無論是紅包的發送者、收受者還是介紹者,只要個人行賄在1萬元以上、受賄在5000元以上,單位行賄在20萬元以上、受賄在10萬元以上,介紹個人行賄在2萬元以上、介紹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都必須受到刑事制裁。與之對應,通過網路送收紅包賄賂,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同樣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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