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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地方稅務局詳解

  • 發佈時間:2015-04-07 06:31:47  來源:瀋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前話〕

  今年4月是全國第24個稅收宣傳月。為進一步落實好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在今年的稅收宣傳月來臨之際,瀋陽市地稅局結合“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對相關優惠政策進行詳細宣講,以利更加快速全面落實,讓廣大小微企業早日享受到國家新惠政的實惠。市地稅局同時要求全市地稅系統幹部員工都履行好肩負的責任,加強服務措施,確保每一戶應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應享盡知”,努力讓享受稅收優惠的程式更便捷,進一步釋放政策活力,支援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和加速發展。

  政策背景

  小微企業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小微企業在增加就業、穩定經濟增長、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的發展,先後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扶持政策,不斷增強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切實減輕了企業負擔,助推小微企業健康發展。2015年3月,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繼發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分別就擴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範圍、優化管理方式上明確了新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3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10條措施,從全力宣傳、全程服務、全年督查、全面分析等方面部署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工作,以打通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的“最後一公里”,釋放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紅利,在全社會激發起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潮。

  這裡,由瀋陽市地稅局對相關優惠政策進行詳細講解。

  一、房産稅、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政策

  1.小微標準:按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執行。

  2.優惠政策:減半徵收房産稅、土地使用稅。

  3.優惠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遼政發[2012]19號)。

  4.優惠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5.減免條件:納稅確有困難的小微企業。是指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納稅調整後所得為負數的小微企業。

  對於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所得稅匯算納稅調整後所得為負數且符合小微型企業條件的。

  6.減免程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市局審批。

  申請減免稅時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申請書

  (2)表明納稅人所從事行業的資料(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3)表明納稅人從業人數的資料(需提供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工資手冊或12月份職工工資表或銀行發放工資證明的複印件);

  (4)表明納稅人資産總額情況的資料(需提供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資産負債表複印件);

  (5)表明納稅人營業收入情況的資料(需提供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利潤表複印件);

  (6)表明所得稅匯算情況的資料[需提供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複印件或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主要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複印件];

  (7)表明納稅人房産、土地情況的資料(房産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房産、土地資産賬頁複印件;房産租賃合同複印件);

  (8)法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印花稅優惠政策

  小微標準:按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執行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減免程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時需要納稅人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2.借款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3.借款人屬於小型微型企業的資質證明材料。

  三、營業稅優惠政策

  2009年1月1日,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起徵點2000-5000元/月;2011年10月28日新修訂的營業稅條例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徵點調整為5000-20000元/月;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確定我省起徵點為20000元/月。

  上述規定指個人和個體工商戶。

  2013年8月1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減免稅程式:不需要備案和審批,申報時系統自動減免。

  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

  (一)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標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所説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

  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二)新政策及政策演變過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據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事實上,國家已經多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優惠政策的範圍。如: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所得額減按50%計算,稅率20%;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所得額6萬元以下的,所得額減按50%計算,稅率20%。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所得額10萬元以下的,所得額減按50%計算,稅率20%。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所得額20萬元以下的,所得額減按50%計算,稅率20%。

  (三)此次優惠政策與以前相比有何變化

  本次新政策調整,主要有三個變化:一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進一步加大了優惠力度;二是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由按月平均值改為按季度平均值來確定,簡化了計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四)如何履行減免手續?是否需要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的主要內容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五)2015年1月1日以後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1.實行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預繳方式為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政策。

  2.實行核定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有定率徵稅和定額徵稅兩種形式。採用定率徵稅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採用定額徵稅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後,繼續採取定額徵稅辦法。

  3.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4.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産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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