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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家庭子女婚後可申保障房

  • 發佈時間:2015-03-26 08:42:45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昨天從市住建委獲悉,如果離婚後再婚,且原來配售的保障房産權已分割完畢,則再婚一方不用受“離婚滿3年”的限制,可以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房申請。已經配售保障房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如果結婚組建新家庭,可以參與新家庭申請保障房。

  昨天,市住建委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中家庭人員結構變化處理意見的通知》,對配租配售保障房的家庭變化做出新規定。對於已經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如果原申請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與他人結婚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如果原申請家庭成員中夫妻一方離

  婚後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産權已經分割完畢,並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並不受離婚原則上滿三年的期限限制。

  同時,對於已經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按政策規定減少保障人口的,從原申請家庭中分離出的人員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其中因離婚而分離出的人員,除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申請外,應當遵守離婚原則上滿三年的期限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一個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除了離婚後再婚或從原家庭中分離等規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的,不予受理。

  □新聞背景

  因在保障房和經適房的申請審核中,一些家庭為了申請經適房和保障房而假離婚。有房的家庭企圖將其中一方變成無房戶,申請保障房或經適房。無房的家庭希望離婚後,兩人分別各申請一套房子。自2008年起,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下發的《關於北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離婚者如果申請保障房或限價房,離婚年限原則上應滿三年。

  北京保障房的申請條件中還規定,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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