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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保障房“離婚滿3年”限制放寬

  • 發佈時間:2015-03-25 15:00:15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趙瑩瑩)如果離婚後再婚,且原來配售的保障房産權已分割完畢,則再婚一方不用受“離婚滿3年”的限制,可以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房申請。今天上午,市住建委發佈《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中家庭人員結構變化處理意見的通知》,對配租配售保障房的家庭變化做出規定。

  對於已經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通知》明確,如果原申請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與他人結婚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如果原申請家庭成員中夫妻一方離婚後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産權已經分割完畢,並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並不受離婚原則上滿三年的期限限制。

  而對於已經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按政策規定減少保障人口的,從原申請家庭中分離出的人員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其中因離婚而分離出的人員,除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申請外,應當遵守離婚原則上滿三年的期限要求。

  《通知》強調,各類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出現家庭人員數量和結構變化的,應當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如實申報。經審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資格變更,並相應調整配租配售標準;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相應保障資格。資格變更中從原申請家庭分離出的人員,以及被取消原保障資格的人員,可按屆時政策規定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一個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除了離婚後再婚或從原家庭中分離等規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的,不予受理。J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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