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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建立國企負責人任職和公務回避制度

  • 發佈時間:2015-03-20 11:24:3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濟南3月20日電(記者陳灝)山東省日前出臺規定,建立省管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等制度。違反規定的,將受到組織處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國資委日前聯合下發的文件規定,省管企業領導人任職,需回避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及近姻親關係。雙方禁止在同一領導班子中任職,禁止同時在有直接隸屬關係的領導班子中擔任領導職務。一方在領導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門、企業、駐外機構(境內外)及工程、投資項目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或者在本企業、下屬企業從事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的,也需要進行回避。回避雙方職務層次不同的,一般由職務層次較低的一方回避;職務層次相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公務回避方面,山東省提出,省管企業不準與本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個人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直接發生經濟關係;原則上不準與本企業領導人員其他親屬及關係密切的私人朋友直接開展業務活動和進行交易活動。因專利、特許經營等原因具有經營項目的獨佔性,企業必須與其發生經濟往來的,需按程式集體研究決定,相關領導人員應當回避。

  山東省要求省管企業領導人員每年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就近親屬任職從業情況進行報告。新任職的任職後30天內,向企業黨委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親屬在相關企業中任職從業情況。本人親屬有新進入所任職企業及所出資企業的,必須在60天內向企業黨委進行報備;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情況新形成的回避關係,當事人應當及時申請回避。

  對於違反回避規定,故意隱瞞親屬關係等行為,山東省將給予組織處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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