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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社保類中央補助資金的考核獎懲機制

  • 發佈時間:2015-03-17 10:21:29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民生重視程度的提高,中央財政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民生方面支出的投入力度也逐年增加。

  在社會保障類民生支出的事權分配上,我國採取的是各級政府共擔的模式,即由縣市政府、省級政府、中央政府共同承擔,各級政府之間的分擔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程度而不同。

  一般來説,經濟發達地區地方政府分擔比例會較高,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分擔比例則較低。在具體的操作上,中央財政根據地方上報的人口等相關基礎數據及地方財政按照約定比例配比資金的到位情況,以一定計算規則下撥補助資金。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等社保類資金,都是採取的這類形式。

  總體來説,中央的補助資金對提高我國社會保障水準,促進地區間公共服務均等化,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筆者也在工作中發現,這類轉移支付資金的考核獎懲機制還存在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中央為了確保各類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完整性,激發地方政府在保障民生支出方面的積極性,在地方政府對中央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核方面,採取了一系列較為嚴格的考核及獎懲措施,對於一些數據造假等違規行為,除了據實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以外,還會實行懲罰式的追加扣減措施。如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考核措施中,就明確指出,對於一些重復申報、虛報、統計錯誤等産生的違規問題,除了通報、要求提交書面説明及扣減補助資金以外,還會按照虛報人數及中央財政補助標準5%的比例追加扣減補助資金。這種懲罰措施,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個別地區利用虛假數據資訊多申請中央補助資金的行為,但也存在一定的問題。最為突出的就是這種處罰措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這類違規行為的違規主體是負有事權責任的地方政府,執行追加扣減資金措施後,最終的後果是當期政府補助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資金的減少,社會保障水準的降低。地方群眾會因此利益受損,成為違規行為的間接受害者。

  除了有失公平以外,這類“罰款”式的懲處措施的實際效果,也並不十分明顯。中央為了加強縣級政府基本財力保障,會用一般轉移支付的形式下撥“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以實現基層政府的“保民生、保工資、保運轉”,對於上述所提及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金來説,由於醫療保障支出屬於剛性支出,地方政府由於虛報數據而追加扣除的這部分資金所形成的缺口,可能在後期被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填補回來,最終的結果可能就是中央“從左邊口袋掏出的錢,又從右邊口袋回來”。

  因此,建議今後進一步完善社保類中央補助資金的考核獎懲機制,提高制度的鞭策與激勵效果,對於發現地方政府虛報數據、虛增人數的違規申報行為,除了據實扣減當期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以外,不再執行追加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懲罰性措施,而是提請相關部門,加大對責任人違規主體責任的追究力度,體現出權責對等,避免讓廣大群眾成為違規行為的受害者,為違規行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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